汇添富优势行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50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汇添富优势行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优势行业一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优势行业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优势行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优势行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金融机
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汇添富优势行业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的优
势行业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次开放开始期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
的优势行业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
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
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6)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8)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
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报披露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
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
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有权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当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并有权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
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
行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
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基金托管人具备
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
钱监管部门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