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15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七、公司行动 ......................................................................................................... 21
八、备用信贷服务 ................................................................................................. 22
九、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3
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6
十一、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三、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0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 42
十七、禁止行为 ..................................................................................................... 43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九、违约责任 ..................................................................................................... 45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二、其他事项 ................................................................................................. 49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
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
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
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
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
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
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此处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
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投资于科
技主题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
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b)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d)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h)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k)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封闭内每一个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l)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m)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n)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h)、i)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b)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d)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f)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g)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h)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E.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F.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a) 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投
资于科技主题相关行业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b)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d)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e)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f)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封闭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g)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b)、d)、e)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
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
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
义登记资产;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应由托管人履行的报
告义务;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
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
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
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
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
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
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
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
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