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1年0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
要分为三类,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
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和美元现汇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其中使用人民币认购/申
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现汇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美元现汇份额;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份额,外币份额以相应币种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
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一个封闭期结束
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额,则外币份额
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18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8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第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86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89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79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9、《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 年9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 年9 月30 日颁布并实施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互联互通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 年10 月11 日颁布并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2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2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48、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
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0、日/天:指公历日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
内,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65、基金份额净值:A类(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类(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计算日A类(C类)基金份额总额为计算日各币种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相应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
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财产中计提的,用于C类基金份额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科技主题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境外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
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
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股票市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
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
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其
中,投资于科技主题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投资过程中,将把流动
性作为本基金标的基金选择的重要考察指标,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
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
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