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成立运作。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1430),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时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销售服务费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将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三、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次调整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8日
附件:广发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第二部分释义
……
9、《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
60、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新增,下文
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新增)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力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
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其中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新增,下文
序号依次调整)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新增)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
率,其中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