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
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鑫享价值
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30号)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
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
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五、本基金自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26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规模
为3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
日),若募集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30亿元,本公司有权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
集,自T+1日起(含该日)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并对T日及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本
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
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
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
失败。
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
认购费(如有),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限额,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东方鑫享价值成
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告及《东方
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于
2021年3月19日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
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四、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五、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六、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十七、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
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司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
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
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上
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
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
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
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本基
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
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
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基金流动
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拒绝超出比例的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另外,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具备良好
的流动性。本基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
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
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 实施侧袋机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
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
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
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诈
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
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
出赎回申请。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
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
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
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
平仓的风险。
5、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
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
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前一交易
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
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
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
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
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十九、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A,基金代码:011458
基金简称: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C,基金代码:011459
(三)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
限。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七)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
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八)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规模为3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
若募集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30亿元,本公司有权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
自T+1日起(含该日)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并对T日及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本公
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亦即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网下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21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
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兴
业银行等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亦可通过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
务号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中信
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等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网站公告。
(十一)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
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
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26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①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12%
100万 ≤ M < 300万 0.08%
300万 ≤ M < 500万 0.06%
M ≥ 500万 1000元/笔
②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 100万 1.20%
100万 ≤ M < 300万 0.80%
300万 ≤ M < 500万 0.60%
M ≥ 500万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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