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1】31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等偏高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自2005年10月起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等职。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中东)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主任和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长驻香港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的环球新兴市场及亚太区市场业务,是资产管理部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兼任瑞士信贷亚太地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年重返瑞士信贷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最后担任复兴集团的副首席执行官及全球主席。在2006年加盟复兴集团之前,Harvey先生合作创立了以亚太地区市场为主的多策略对冲基金--Bennelong资产管理公司。Harvey先生1993年初次加入瑞士信贷香港公司。他在任的十年间,分别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担任了多种不同的职务、涉足多个区域。他离任前是香港投资银行部和客户拓展业务的负责人。此外,他创立并管理了瑞士信贷在亚洲(除日本)的固定收益业务,并担任了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新兴市场固定收益分配全球负责人,管理中东、非洲、土耳其和拉丁美洲的业务。
David Peter Walker先生:独立董事,1978年至1983年任职于J.P.Morgan,负责跨国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Bankers Trust,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年至2003年5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担任执行董事、证券产品业务主管、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年6月至今,成立物业发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发局。1984-198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1986-1998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9年7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7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国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1995-1999)、美国北卡大学(2000-2006,获终身教职);曾担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2004-2005届主席以及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目前担任国务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成员等职,同时承担了包括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等直接立项资助的重大课题。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蔡昀先生:董事,学士。1990-1993年任职于中远总公司审计处。1993-1994年任职于中远(集团)总公司审计处。1994-1996年任职于中远英国公司。1996-1998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室副主任。1998-1999年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处处长。1999-2006年任中远英国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赵跃女士:董事,硕士。1987-1994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1998-2002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2004年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业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总经理,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8-2000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员。
Sarah Pearson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拥有英格兰、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执业事务律师资格。现任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负责亚太区及全球新兴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Pearson女士于1994年加盟伦敦瑞士信贷金融产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年至2010年年中曾先后派驻香港、新加坡、东京和悉尼。出任现有职务前,Pearson女士曾任亚太区区域总顾问六年,并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担任瑞士信貸澳洲區首席运营官以及亚太区副信誉风险核准人。加入瑞士信贷之前,Pearson女士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伦敦银行部门担任事务律师。
王妍敏女士:监事,硕士,会计师。1997.08-1999.04中远(集团)总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员工。1999.04-2009.02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员工。2009.02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财务审计室副经理。2010年7月起兼任中远慈善基金会监事。
江明波先生: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12月至2003年7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3年11月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1月26日至2007年1月20日担任普天债券基金经理;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债券组合和回购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8月至2006年12月担任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8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11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总监。2010年6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总监。2011年2月起,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刘坤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2002年至2007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北京康拓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年至1994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主管会计。2007年11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10年8月起担任财务部业务主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CSFB/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 年至1982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至2007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年8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任职于君安证券公司,担任投资顾问。1998年5月至2000年5月,任职于国信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2000年5月至2009年11月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0年5月至2002年11月,历任研究部经理、研究部总监助理。其中2002年11月5日至2004年7月19日,担任基金金鑫的基金经理;2003年1月29日至2004年3月20日,担任基金金鼎的基金经理;2004年7月21日至2008年4月3日,担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5月17日,担任国泰金鹰增长基金的基金经理;2007年5月21日至2009年12月2日,担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何江旭先生,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陈超先生,首席经济学家,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0年8月至2005年2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担任主任科员。2005年2月至2007年9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职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9年10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经济学家。
曹冠业先生,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材料科学和技术经济双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法国马赛经济科技法律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并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1998年4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海信托,担任证券投资部分析员。2001年5月至2001年9月,任职于法国雷诺机车集团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职于法国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和香港公司。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担任国际协调发展部亚太区主管;2002年8月至2004年11月,担任结构基金部基金经理;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担任亚太结构基金投资主管;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担任亚太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2006年10月25日至2007年8月28日,任职于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8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9日至2009年5月17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5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5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25日起,担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杜海涛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券与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5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5年5月13日至2006年5月26日,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09年11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郝康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西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拥有超过12年海外金融从业经历。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任职于美洲银行,担任高级经理。1997年9月至2000年8月,任职于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01年2月至2004年6月,任职于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2007年8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2008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25日起,担任国际业务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