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1】628 号文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了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因此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
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具体内
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的备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六、侧袋机制............................................................... 64
十七、风险揭示...............................................................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二十四、备查文件.............................................................113
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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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格林鑫悦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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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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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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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的,则顺延至对应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40、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期间为最
短持有期
41、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
份额而言)
42、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1 年后的年度对日
43、《业务规则》: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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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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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于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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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05、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47 层(电梯层 58 层)04、05、
06 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00%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96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刘小溪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享
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 2 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
会,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
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
员会、估值委员会、产品收益分配委员会和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产品与
创新部、营销支持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
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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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中国期货业
协会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
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MBA 导师。
高永红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格林期货
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董事,硕士。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联实业有限
公司董事。2012 年、2015 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曾任辉县市第三高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
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
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北京证券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工
商管理分院总支书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院长等。
程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数学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1999 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工程”,2001 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
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经济系研究
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建兰宁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惠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昆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君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董事总经理,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成员、合伙人,天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等。
王呈杰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财务部总监。曾任河南省安
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刘小溪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部兼产品与创新部总监。
曾任格林集团总裁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梦想加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运营经理。
孙会女士:督察长,硕士。2002 年至 2004 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辑部担任记者职
务。2004 年起,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曾任企宣部经理、
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马文杰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格林期货总经理助理,格林大华期货
总经理助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技术部主任,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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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历任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天津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天津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办。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会忠先生,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首席策略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先后从事行业研究、投资决策等工作。2019 年
11 月加入格林基金,任权益投资总监,现任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6 月 29 日起任职)、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30
日起任职)、格林泓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21 日起任职)、格林
稳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任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22 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高永红女士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李会忠先生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晓圆女士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理;柳
杨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刘冬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拟任基金经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江露,担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4、董事长王拴红与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上述其他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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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