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智能建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8月19日
送出日期:2021年8月2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智能建造股票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1836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唐能先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09年7月10日
基金经理 周书女士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2年11月12日
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智能建造”产业化方向的公司股票,主要行业分布在建筑、建材、机械等重点行业,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1)“智能建造”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建造”主题为:符合以土木工程为基础,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建筑业的升级转型,融合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等领域而发展的相关产业链的上市公司。 建造业是中国经济的立国之本,本基金旨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建造业升级的过程中寻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智能建造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建造业”的公司主要来自于建筑装饰、建筑建材、机械设备、化工、房地产、有色金属、轻工制造、计算机、电子、家电及其他与建造业智能化领域相关的行业。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建造业升级的加快,“智能建造业”所包括的行业分类将产生变化,一些有潜力成为以智能化建造作为公司重要收入、利润来源或增长点的上市公司;投资于“智能建造业”相关领域的上市公司、因与“智能建造”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转型而受益的其他上市公司等也可被纳入“智能建造业”股票范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视实际情况对上述主题界定进行调整。 (2)A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符合“智能建造”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将采用产业链投资的模式,“自上而下”的方式挑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针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才可以进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无。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1,000,000 1.20%
1,000,000≤M<2,000,000 0.80%
2,000,000≤M<5,000,000 0.50%
M≥5,000,00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1.50%
1,000,000≤M<2,000,000 1.00%
2,000,000≤M<5,000,000 0.60%
M≥5,000,00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1、股票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
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
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
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
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9、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