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22
十一、基金费用-----------------------------------------------------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6
十五、禁止行为----------------------------------------------------- 2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7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7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9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0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中证人工智能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4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46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19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托管人和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
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人
工智能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
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0)、(11)、(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
监督和复核。
(三)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五)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正本的扫描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等。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
均应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合理方式事先达成一致,以确认其合法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
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
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
传真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
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通过
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2个工作小时
的执行指令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
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
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
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于变更通知当日通过
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后
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
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
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扫描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
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