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12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七、公司行动 ............................................................................................................................ 19
八、备用信贷服务..................................................................................................................... 20
九、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十一、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三、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四、基金费用 ........................................................................................................................ 36
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六、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 42
十八、禁止行为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二十、违约责任 ........................................................................................................................ 45
二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4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三、其他事项..................................................................................................................... 50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及货币
型公募基金(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相关的
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
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含债券ETF)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含美元债债券ETF)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美元债是指以美元计价的债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含债券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美元债(含美元债债券ETF)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⑥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⑦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B.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⑧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
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
并计算);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②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投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券总市
值;
③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④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⑤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⑥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⑧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述
组合限制中第2)项、第4)项下第⑤、第?条、第6)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
分,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5)项下第⑧条以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
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予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
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
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名义登记资产;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应由托管人履行的报
告义务;
10、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
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
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
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
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
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
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
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
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
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
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
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
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
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
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
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
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
延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
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
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
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
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
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
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