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悦兴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39、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不少于
两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
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
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
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
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文件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
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
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
(不含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低于200 人(不含200人)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
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
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
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