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 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17号文批准注册。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4. 本基金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12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和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5.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80亿元。
6.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7.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的障碍。
8.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1年7月23日本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2.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及北京直销专线电话010-82290840咨询购买事宜。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自身的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风险
本基金投资待偿期为1-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债券仓位,在债券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
①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法,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组合中还会保留部分现金或其他债券品种。此外,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使本基金存在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③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券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某些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可能相应引发指数成份券及权重发生较大调整,进而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和跟踪误差,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影响。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但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如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到期支付本息,将可能面临成份券违约风险。
(1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① 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② 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③ 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15.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16.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17.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8.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19.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C
基金代码:011979/011993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00元人民币
(六)募集上限
人民币80亿元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其他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待偿期为1-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交易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12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2.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6.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4%,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2)/1.00=9,962.1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62.16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无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已购买过中邮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户业务。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请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网点以及直销中心办理。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个人客户签字;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文职证、警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护照);
(3)同名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银行借记卡;
(4)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个人客户签字;
(5)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中邮基金直销客户风险提示函;
(7)本人手持有效身份证件拍照。
机构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机构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章;
(2)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金融机构业务的资质证明,加盖机构公章;
(4)《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被授权经办人签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二份);
(8)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预留银行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银行户名与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者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9)《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加盖机构公章;
(10)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1)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评,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3)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金融机构无须提供)
(14)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金融机构无须提供)
以产品开户的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版,加盖机构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章;
(2)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5)《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被授权经办人签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一式二份) ;
(9)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预留银行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银行户名与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者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10)《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加盖机构公章;
(11)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2)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评,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对于以产品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将共性资料事先提交至直销柜台进行备案,产生法律证明效力,以供日后各产品组合开立基金账户时使用。共性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卡、风险问卷等。投资者在提供共性材料备案时,须提交《开放式基金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认购时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
(3)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注:在办理开户时,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购买基金类型是否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从直销中心领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三)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兴业银行的直销账户。
1)工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中街支行
账号:0200242419022300152
大额支付号:102100024248
2)邮储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支行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大额支付号:403100001242
3)招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账号:110902346310208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408
4)交通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
账号:110060224018800007004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74
5)建设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支行
账号:11050138510009999999
大额支付号:105100004059
6)兴业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 321010100100338662
大额支付号:309100003204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填写划款凭证时,请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C”;基金代码:011979/ 011993。
(3)如果投资者当日规定时间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4)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8月6日
联系人:李晓蕾
联系电话:010-8229516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胡波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1325365736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