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金安成长严选1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4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2
十一、基金费用 ....................................... 4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7
十五、禁止行为 ....................................... 5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七、违约责任 ....................................... 5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6
二十、其他事项 ....................................... 5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7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招商金安成长严选1年封闭运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金安成长严选1年封闭
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招商金安成长严选1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招商金安成长严选1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招商金安成长严选1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2日
注册资本: 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14]6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仅在封闭运作期内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6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
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并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变,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
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
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
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
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股
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封闭运作期结束前
一个月至转为开放式基金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
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
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
计算;
(15)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
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8)、(15)、(17)、(18)、(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
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
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
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
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
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
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
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
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