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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12月11日
清算报告送出日:2023年12月15日
§1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51号《关于准予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于2021年11月15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23年11月13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11月13日,并已于2023年11月14日(含)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详见2023年11月14日刊登在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的《关于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于2023年11月14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产品概况
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23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15日
报告期末(2023年11月13日)基金份额总
额 15,307,427.42份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A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2304 012305
报告期末(2023年11月13日)下属分级基
金的份额总额 15,084,229.89份 223,197.53份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策略
采用浦银安盛基金资产配置模型,合理配置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在股票基
准指数中证500指数的行业权重基础上,结合行业统计数据、上市公司行业
板块业绩数据以及行业估值水平等, 分析不同行业板块的预期收益和风
险,合理均衡的配置行业比例。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以中长期的量化选
股策略为主, 同时在短期策略关注的事件发生频率较高期间进行灵活配
置。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1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0%+恒生指数收益
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51号文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为200,170,924.49份。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根据《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23年11月13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关于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11月13日,自2023年11月14日(含)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11月13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最后运作日
2023年11月13日
资产:
货币资金 14,489,480.87
结算备付金 47,058.54
存出保证金 22,197.08
应收清算款 80,089.80
应收申购款 8,233.00
资产总计 14,647,059.29
负债和净资产 最后运作日
2023年11月13日
负债:
应付清算款 54.00
应付赎回款 234.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3,317.52
应付托管费 829.38
应付销售服务费 24.32
其他负债 92,722.03
负债合计 97,181.25
净资产:
实收基金 15,307,427.42
未分配利润 -757,549.38
净资产合计 14,549,878.04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4,647,059.29
注:1、本清算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以清算基础编制。于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2、报告截止日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15,307,427.42份,其中浦银安盛鑫锐混合A类基金份额净值0.9505元,基金份额15,084,229.89份;浦银安盛鑫锐混合C类基金份额净值0.9483元,基金份额223,197.53份。
3、本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赵钰、沈俐签字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31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清算情况
自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11日止(即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自2023年11月14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本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12月11日)止期间,本基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收利息中未结息的部分将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实际结息资金到账后再归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之前预估数所产生的差异也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孳生的利息归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有。
5.1.2本基金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存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备付金为31,724.23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162.86元),存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备付金为11,149.43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62.49元)及应计期货备付金利息4,184.88元,其中应计期货备付金利息4,184.88元已于2023年11月14日收回,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备付金31,112.86元已于2023年12月8日收回,剩余结算备付金11,760.80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225.35元)将于本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12月11日)后收回。
5.1.3本基金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存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存出保证金为13,793.79元(含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34.67元)及存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存出保证金为8,403.29元(含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19.84元),其中22,142.57元已于2023年12月4日收回,剩余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部分将于本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12月11日)后收回。
5.1.4于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已计提的应收上海证券交易所清算款80,089.80元,已于2023年11月14日收回。
5.1.5于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已计提的应收申购款8,233.00元,已于2023年11月14日收回。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于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已计提的应付深圳证券交易所清算款54.00元,已于2023年11月14日支付。
5.2.2于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已计提的应付赎回款234.00元,已于2023年11月15日前支付。
5.2.3于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已计提的应付管理人报酬3,317.52元,应付托管费829.38元及应付销售服务费24.32元,已于2023年12月5日支付。
5.2.4本基金2023年11月13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确认的其他负债为92,722.03元,包括预提信息披露费39,000.00元,预提审计费20,000.00元,预提律师费20,000.00元,预提账户维护费3,000.00元及应付交易费用10,722.03元。其中,账户维护费3,000.00元已于2023年11月20日支付,剩余款项将于本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12月11日)后支付。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自2023年11月14日
至2023年12月11日
止清算期间
一、收入 2,342.20
1、利息收入 2,339.65
其中: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2,339.65
2、其他收入 2.55
二、费用 -
三、清算期间净收益(损失以"-"填列) 2,342.20
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2023年11月13日基金净资产 14,549,878.04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2,342.20
加:清算期间收到申购款 16,186.45
减:清算期间支付赎回、转出款(含费用) 971.33
二、2023年12月11日基金净资产 14,567,435.36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关于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备查文件目录
1、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6.2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12月11日清算报告公告日: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