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托管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
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构: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者: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 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6、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61、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医疗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捕捉中国内地与港股通标的医疗先锋主题股票市场的投资机
会,基于改良后汇丰“估值-盈利”选股模型,筛选出能够持续高盈利的优质上市
公司,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投资纪律,以追求超越业绩基准的
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
持有份额的限制。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因
节假日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暂停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