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0
十一、基金费用............................................................................................................................ 4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7
十五、禁止行为............................................................................................................................ 5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七、违约责任............................................................................................................................ 5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57
二十、其他事项............................................................................................................................ 58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
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
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金合信港股互联网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
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基金管理人承诺及保证: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
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
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
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
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及保证: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
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
和地区。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及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
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互联网主题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全部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投资
香港股票市场。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互联网主题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信用评级等级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7)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8)本基金可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4)部分,除上述第(2)、(4)中第7)、15)、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针对境外投资部分,若本基金超过第(5)中第1)、2)、3)、4)、5)、6)、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
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境内及境外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