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 6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8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2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2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8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3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7
十、基金收益分配..................................................................................................................... 46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48
十二、基金费用 ........................................................................................................................ 51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54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55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6
十六、禁止行为 ........................................................................................................................ 60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十八、违约责任 ........................................................................................................................ 66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6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69
二十一、其他事项..................................................................................................................... 7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71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
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邮政编码:518017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
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
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除非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
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则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
告;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
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
日常交易;
8、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
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
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12、《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
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
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
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
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5-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新兴经济”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5-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经济”范畴内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证券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同一家机
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
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上述第1、2部分,除上述第1部分中的第(2)项和第2部分中的第(7)、
(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
对上述第3部分,若基金超过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
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DVP)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