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 6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8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2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2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8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3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7
十、基金收益分配..................................................................................................................... 46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48
十二、基金费用 ........................................................................................................................ 51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54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55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6
十六、禁止行为 ........................................................................................................................ 60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十八、违约责任 ........................................................................................................................ 66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6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69
二十一、其他事项..................................................................................................................... 7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71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中国新兴
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中国新兴经济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邮政编码:518017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
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
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除非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
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则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
告;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
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
日常交易;
8、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
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
金结算业务;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12、《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
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
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
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
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5-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新兴经济”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5-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新兴经济”范畴内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证券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同一家机
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
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上述第1、2部分,除上述第1部分中的第(2)项和第2部分中的第(7)、
(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
对上述第3部分,若基金超过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
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DVP)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管理人未经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
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两金调整、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
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
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
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
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
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
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
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
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
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五)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
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
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
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
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
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
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
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
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
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
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
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
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
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资金清算、代为行权等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
资金往来、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等有关事项。本协议项下基金管
理人境外投资指令仅通过基金托管人发送境外托管人,除非经基金托管人授权基
金管理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一)指令相关词语释义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
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知;
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
交易结算指令及代为行权指令等;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
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
程序和方式。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由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财
产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
方式。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扫描/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
件依据,复核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跨境划款指令需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境内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
果境内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
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因基金管
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包括赔偿在上海、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
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基金托管人终止执行已经
发送的指令,应先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还未执行原指令,基金管理
人可重新发送新指令并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加盖预
留印鉴后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和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应停止执
行原指令并按新指令执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前已执
行,则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原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或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
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
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内容不同,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
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交易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清算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
理基金财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
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
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
人应配合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
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
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
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
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投资顾
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
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
3.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内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
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境内现金汇划指令的
发送、确认和执行适用本协议第7条的约定。
4.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行业惯例,售出、
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
应款项。
(2)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
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基
金收回所垫付的现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
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
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
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
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享有留置权或相关适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
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境外托管人从本基金收回所垫付
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3)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
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
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
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5.港股通公司行为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若涉及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
按时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登公司。
(二)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工作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
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按工作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
产资金交易及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托
管资产的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存款账户预留印鉴至
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存托凭证和其他投资
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境内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
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境内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境外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
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
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报
价估值,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
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
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
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