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1年7月26日起对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2616),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70032),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1、基金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A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C
基金代码 070032 012616
管理费率(年费率) 1.5% 1.5%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5% 0.25%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4%
(二)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注: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同时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后端收费可进行费率优惠,具体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65天 0.50%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50%
T≥30天 0.00%
(三)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1年7月26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投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就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于2021年7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附件:《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释
义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第二部分释
义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率收取方式和收取水平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可以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分释
义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
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
并投资运作,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
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
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
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
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
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经基金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
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
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
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附件:《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复核。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基金费
用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
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
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