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6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本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全球化发展为视角,发掘具有领先优势和投
资价值的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本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
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
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费=T日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