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2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43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5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2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5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
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而来,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该托管协议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来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
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
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47.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5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100指数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自动转换而来。
1、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
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板基
础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
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于2019年9月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
届满,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9月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B类份额折算为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后场内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
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
容将保持不变。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19
年9月20日起生效,《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
失效。
2、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本基金
2021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
名称变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自2021年4月6日起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场内的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