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包括增设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等相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2873),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02006)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国企改革”,扩位证券简称“国企改革LOF”)。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502006 012873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25%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及以上 0 0
(3)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场外A类基金份额相同。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投资,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3、“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限制。
4、“估值”部分增加了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5、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了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内容,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揭示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三、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和“融资融券业务策略”。
3、“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限制。
4、“估值”部分增加了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估值方法。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五、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等相关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1年7月19日起生效。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6日
附件:《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释义
30.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
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3.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6.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54.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0.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
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并
登记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4.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7.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
48.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5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
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
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
《基金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金份额以及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 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
费。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
赎回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
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
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
定。
(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转指
定。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第八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第十二部分基
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
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可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3)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
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5、融资融券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
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此外,本基金可根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
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
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2)、(10)、(11)、(16)、(17)、(18)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
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
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
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8、9、13、14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
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13.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8、9、14、15、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4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金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
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
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
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
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
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
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
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