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二十、其他事项 ..................................................................................................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
鉴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国证半导
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成立时间:2015年0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5] 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7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
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证券自营(除服务新疆、
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区域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自营外),股票期权
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
(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五)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六)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且同时本基金
的目标ETF符合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银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
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应
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
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更后5个
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