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0
十一、基金费用 ..............................................................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责任 .............................................................. 2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28
二十、其他事项 .............................................................. 2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29
鉴于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瑞达鑫红量化6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披露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44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大厦2508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鹏
成立时间:2020年3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9]1969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成立时间:2001年03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3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152号
联系人:黄敬
联系电话:021-64339000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瑞达鑫红量化6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
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则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
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
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
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
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
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