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3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2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 33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托管人和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
期货、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
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
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6)、(10)、(11)、(13)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D、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八)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
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
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境外托管人以外的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代理人因上述同
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
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
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代理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
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
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
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
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
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
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
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
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
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
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
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
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
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
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
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境外托管人处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公司行动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公
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前
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基
金托管人有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果境外托管人对其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应采取相应行动存在疑问,境外托管人
可以获取法律顾问或相应机构的建议,托管人不承担境外托管人按照该建议行事的责任。
七、备用信贷服务
为应付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托管代理人
申请不超过基金净值10%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的欠款,
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处的
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产生的负
债(包括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合理费
用,以下统称“负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
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款项;若在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规定的工作日内仍未补足,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留置该基金项下资产,并从本基金证券账户中直接
处置价值相当的证券以归还剩余负债。如发生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偿还负债的极端情况时,
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其他措施,使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