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1年7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6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是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目标 ETF”,
以下简称“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ETF”)的联接基金,基金财产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长期来看,本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净值会随着标的指
数和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ETF净值的变化而波动。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等。
本基金与目标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
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领域属于涉及新能源车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等)、新
能源车电池管理系统及新能源车充电桩等。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其次,
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股票;然后,
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50名股票作为指
数样本股,样本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及《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3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55、目标 ETF:指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广发国
证新能源车电池 ETF)
56、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国证新能源车电池指数(简称:
新能电池,代码:980032)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6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金
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
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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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
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
8
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
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
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博
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广州开发区投
资促进局产业发展顾问,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
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
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
9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
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10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恒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
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11
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