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21]255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为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
简称“华夏恒生科技 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夏恒生科技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因此本基金的净值会因华夏恒生科技 ETF 净值波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可投资
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及投资工具的
相关风险等。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
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
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
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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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
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1、选股范畴
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
不包括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候选资格
(1)流动性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2)业务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
代号 行业
10 工业
23 非必需性消费
28 医疗保健业
50 金融业
70 资讯科技业
(3)主题要求
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
网络(包括移动通讯);
金融科技;
云端;
电子商贸;或
数码
(4)创新筛选要求
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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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
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5%;或
年度收入同比增长>=10%
3、成份股挑选准则
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成份股数目固定为30只。采用流通市值加
权,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为8%。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schi/indexes/all-indexes/hs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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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风险揭示 ................................................................................................................................. 11
四、基金的投资 ............................................................................................................................. 20
五、基金管理人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3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8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1
十九、侧袋机制 ............................................................................................................................. 82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8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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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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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
2、目标 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华夏恒生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为目标 ETF
3、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7、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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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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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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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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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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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
目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 的相关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
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
①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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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
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本基金和目标 ETF 可能会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
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3、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目标ETF间接投资于港股,也可以通过港股通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的方式直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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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风险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
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
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
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
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