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21 年 8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3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策、经济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
的情况除外)。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
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允许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集中度达到或者超过5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基金合同终止等。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I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侧袋机制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6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110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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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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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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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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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至该日三个
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9、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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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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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0、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
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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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武迪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50%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范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太平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尤象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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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信实业银行、财政部、兴业银行、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工作。
李宏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财政证
券公司肇嘉浜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等职。
季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曾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吴璐瑶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高级总监、稽核部高级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北京铁路通信公司成本核算组长等。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
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
任执行董事职务。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
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曾任职于跨国公司、
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