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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7,679,009.43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7,785,267.9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8.2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7,785,267.98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27,785,267.98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月22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如下内容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七)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并修改后续序号:
“28、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三)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5年1月23日起,修改后的《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研究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