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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25日、2025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分别发布了《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21-80299085
邮政编码:200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或021-8021019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3月25日,即2025年3月2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huatai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同)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投资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 (免长途话费)或021-8021019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2:《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4《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等。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
照号):
受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
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4月2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人(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4: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说明书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3月1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同意通过方为有效,故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修改要点
1.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如下,并相应修改了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3.调整相应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5.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所涉及内容,具体如下: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补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而进行的修改外,基金管理人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及本基金实际运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更新。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详细对照表请见本附件第四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应对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遭遇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以避免其发生大额赎回而对基金运作造成重大影响。
四、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版本
修改后的《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版本
第 一 部
分前言
三、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以及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七、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
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
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 “深港
通” )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类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详见招募说明书约定。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详见招募说明书约定。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
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和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当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9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22年02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2年03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510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
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25日, 本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范围中增
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并相应调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条款;并修改基
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内容。 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5年X月X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华泰保
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从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
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
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发生上述第4项、第8项、第9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
不足。
发生上述第4项、第8项、第11项情形之外的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廖林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
……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
……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
产净值。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
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
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 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
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
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60%
-9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19)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除第(2)、(10)、(19)、(20)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18)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除第(2)、(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
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
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
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
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
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中
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
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
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的股票资产。 因此,“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是适合衡量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
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
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
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
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
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
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总指数(全价)是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
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中债总指
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
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
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
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因此,“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
币)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还会面临港股
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等特有风险。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
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全价交
易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5)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
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
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
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6) 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4)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
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
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
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
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原《华泰
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临时报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
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
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
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2025
年X月X日华泰保兴吉年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2025年X月X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
全文剔除关于基金认购、基金发售、基金成立等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