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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015320;C 类基金份额,015321)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或“会议”),审议《关于修改长江新
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 17:00 止(纸
质投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19 层
联系人:邓凌雯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1-166-866
邮政编码:20008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4、网络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网络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投票方式进行。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
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改内容请参见《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4 日,即 2024 年 9 月 4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提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
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
授权方式”的“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4 年 9 月 5 日
起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江新兴产业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19 层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邮政编码:200080
(二)网络投票的填写和提交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站首页设
立投票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完成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投票。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
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包括以纸质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
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以本基
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
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
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
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
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参与纸质投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网络投票的,若各表决
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意见为
准,先送达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②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
后送达的有效表决意见为准,先送达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
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网络投票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提交有效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
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成功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
5、如因疫情原因等不可抗力情形,出现无法按时计票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推迟投票表决截止日或采用其他适当的应对措施,
并在原定投票表决截止日前于规定媒介公告。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修改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
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4 年 9 月 4 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1-166-866
联系人:邓凌雯
网址:www.cjzcgl.com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纸质表
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6-866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
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4 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新
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并据此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等内容,同时拟相应修改
本基金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本次修改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准予长江新兴产业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07 号)。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现拟对本次修改
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修改的主要情况
为了更好的实现本基金的投资回报,以长期优秀的投资业绩回馈投资人,本基金管理人
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对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了基金管理
人相关信息。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书》。
二、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
进行相应调整。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文件届时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
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
于修改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同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
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4 日
附件二:
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请填
写证件类型): )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长江新兴产业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
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XX
年 XX 月 XX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委托人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请填写证件类
型): ):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基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请填写证件类
型): ):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3、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加盖公章。
附件四:
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声明
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新
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并据此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的种类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
本次会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长江新兴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版本内容 修订后版本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若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
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
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3、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1、
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
第 7、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布相关上限设定。发生上述第 7、8、
9、10、12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1、
13、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7、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
关上限设定。发生上述第 7、8、9、
10、12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杨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上海市虹口
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19
层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一、召开事由
(7)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新兴
产业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符合
本基金定义的新兴产业主题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款等。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无
三、投资策略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时,将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1)掌握核心技术优势、具有较强
竞争力的上市公司;2)在估值水平、
A/H 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有吸引力的
上市公司;3)其他 A 股市场缺少的稀
缺标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
目的,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
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
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
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
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
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
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
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新兴产业主题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定义
的新兴产业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2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
兴产业指数收益率*7555%+中证港股通
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25%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两市上市的新兴产业的公
司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100 家公司组
成,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中新兴产业公
司的整体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
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
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
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
和走势。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较强的权
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的样本券涵
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
收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无
四、估值方法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
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
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第 9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用;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
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
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