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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商智多恒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2日《关于准予浙商智选成长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46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2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家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等限制。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浙商智多恒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z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和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两年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浙商智多恒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A类份额基金代码:015324;C类份额基金代码:015325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2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份。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五)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即认购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单位:元)
M<100万
100万≤M<300万
300万≤M<500万
M≥500万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0.60%
0.40%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0%)=297,029.70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00)/1.00=297,059.7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7,059.7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申请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开户时间)、 9:00-17:00(认购时间)(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2)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3)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4)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5)《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一份(专业投资者无需填写)。
6)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个人客户传真委托书》。
7)《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首次开户的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专业投资者”,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则默认其为“普通投资者”:
a)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对账单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明。
b) 近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交易流水;或公司提供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证明;或是金融机构及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证明;或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认证资格证书。
c) 业务受理完成,请申请人确认受理回单。申请人开立账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还需提交签署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否则本公司将拒绝后续的所有业务申请。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银行帐号:31050175360000000254
大额支付号:105290075000
招商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七宝支行
银行账号:121915745910602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677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兴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1746678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兴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银行账号:356980100101291601
大额支付号:309331001011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凡使用其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以免耽误交易。
5)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开户时间)、 9:00-17:00(认购时间)(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填写完毕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二份。
5)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6)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并加盖公章。
7)《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一份,并加盖公章(专业投资者无需填写)。
8)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9)《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并加盖公章。
10)《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1)《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2)申请人是金融机构或其子公司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a) 申请人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13)申请人是非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专业投资者”;未提出相关证明的,则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a)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b)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c)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证明。
14)业务受理完成,请申请人确认受理回单。申请人开立账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填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等材料,并及时更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否则本公司将拒绝后续所有业务申请。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银行帐号:31050175360000000254
大额支付号:105290075000
招商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七宝支行
银行账号:121915745910602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677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兴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1746678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兴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银行账号:356980100101291601
大额支付号:309331001011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二)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退款事项
(一)基金认购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3个工作日起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50819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邵骏超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938
联系人:高日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