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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鹏
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鹏华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17:00止。2024年9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
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2024年8月30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公证书》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1日
公证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625号
申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0788Q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第4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委托代理人:刘豫昊,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410185199901120031
李新月,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31026199109120347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2024年8月20日委派代理人刘豫昊、李新月向我处提出
申请,对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
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关于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持续运作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议案
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
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
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
申请人网站www.phfund.com.cn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
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4年8月30日为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3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且于2024年8月31
日至2024年9月19日17: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9月20日上午,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黄碧丽
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北京市长
安公证处办公室出席了鹏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
请人的授权代表刘豫昊、李新月对截止至2024年9月19日
17:00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霄参加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
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基金总份额共
有67,732,187.66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300,190.68份,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44%,未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开会的有效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因参会者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该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开会的有效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