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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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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29日证监许可【2022】91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6月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联接基金风险、跟踪偏离风险、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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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则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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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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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基建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的剩余证券,按照中证行业分类,选取归属于基础建设、专业工程、工程机械以及运输设备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纳入基建主题;
(3)将(2)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100的证券作为样本。
3、指数计算
中证基建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4、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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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9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4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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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 ....... 1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绪言 ................................ ................................ . 7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 ................................ . 8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14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29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 机构 ................................ ........................ 36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 .......................... 51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53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54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 67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 ........................... 80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 ........................ 81
第十二部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 ...................... 82
第十三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基金的费用与税 基金的费用与税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 89
第十四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92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 .................. 94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95
第十七部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 ................................ ......................... 103
第十八部分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 ......................... 106
第十九部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117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20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39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55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57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58
第二十五部分 第二十五部分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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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 基金中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第 基金中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第 基金中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第 3号—— 指 数基金引》(以下简称 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侧袋机制(试 《指数基金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侧袋机制(试 《指数基金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侧袋机制(试 《指数基金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侧袋机制(试 行)》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合同行)》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合同行)》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合同行)》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人决有关全部必要事项,资人在作出投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资料申请集。由银华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人没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提供未在招募说明书中载的信息,或对本招作任何解释者。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自依取得金份额,即成为基持有人和合同的当事其本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合同当事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字为必要条件。当事人应按照《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份额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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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如含义:
1、基金或本:指银华中证建交易型开放式数券投资发起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建交易型 、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建交易型 、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合同》及对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与就本签订之《银华中证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联接托管协议》及对该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指《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数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银华中证建交易型开放式数券投资起式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政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基金法》:指 、《基金法》: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三次议修订,自 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20 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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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券督管理委员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托和份额持有17 、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人、事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 资者:指符《机构和人民币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律规定,经中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律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内券期货投机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20 、投资 人者:指个机构合格境外发起金提供方以及法律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券投资基金的其他人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法取得本的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机构向投资人份额的行 为
24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服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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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登记业务:指基金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结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业务的。本基金为银华管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委托代为办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录其持有管 理所理的基金份额余及其变动情况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通过该办理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产 清算完毕,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的正常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日), n=1 ,2,3,4,5……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38 、开放时间:指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段
39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开放式证券投资登 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份额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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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份额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手续要求将本份额兑换为
现行43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已开通转换业务某一放式金的全部或分基份额转换为同一管理人且已开通业务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额投资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每购 日、扣款金额及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人指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申请(份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入额总数后的 余)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10%
47 、元
:指人民币48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拥有的各类价证券及票据股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各类资产分别除以该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数基金引》:中国证监会 、《指数基金引》:中国证监会 、《指数基金引》:中国证监会 2021 年1月22 日颁布、同年 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所和 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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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d Fund )
55 、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 数ETF (以下简称 “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偏离度和误差最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偏离度和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的基金本是联接其所投资目标 ETF 的ETF 联接基 金
56 、标的指数:中证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基建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换其他指数
57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数券投资基金 (简称 “该ETF” ),该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 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为目标 ETF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新定期存款(含协议约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新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转让或交易的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份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影响确保投资合法权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托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市场推广以及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能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件
63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 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 、基金份额类别:本将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别。在投资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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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基金时收取认费用而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时不收取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建交易型开放式数券投发 起式联接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6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专门侧袋账户
67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提减准备仍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提减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三)其他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三)其他资产
68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级员或经(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经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的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期限的证券投资基69 、发起资金:指基管理人 的股东固有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等参与认购本的资。发起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70 、发起资金 提供方:指以认购本基且承诺的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级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71 、基金份额折算:指管理人根据运作的需要,在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及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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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注册本为 2.222 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份有限(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山 )、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出资比例 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出比例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出比例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出比例 3.20% )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 合伙)(出资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8月9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董 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 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监督。
公司监 事会由 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董、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负责,根据运作需要设置投资一部、 多资产投管理部、固定收益及配置养老金量化境外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产品开发与营销服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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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业务总部、机构养老金券商与指数交易管理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战略发展投资银行部、基础设施投资监察稽核内审计党委办公室(群工作) 、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室财务行政深圳管理等职能门,并设有北京分司、青岛分公上海三家,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和国际本管理三家全子司。此外,公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业务的最高机构同时下“主动型股票投资决 策、固定收益量化和境外养老金策 、基金中投资决顾问础设施”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负责确定业务理念、政及策流程和 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经及其他高级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 肃省职工财院会系讲师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处长清洗股份有限董事、副总经理会秘书,西南证券裁中国银河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投资银行庆市期货业协会长、中国证券绿色专委员副主任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长,兼银华国际资本管理长、银华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协会并购融委员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文化建设委员顾问深圳交易所理事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中国退役士兵就服务促进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首席师、合规总规总监、副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常务。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承销保荐责任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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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市副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政府党组成、秘书。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员,融汇资产管理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深圳交易所五战略发展委员会 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政策咨询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
吴坚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 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员、副总东源业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协会秘书安诚财产保险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西南药业股份独立事;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长仲裁委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员自律管理委;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长西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 最早的从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银华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部、长江商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基金部;参与筹建管理,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总监。现银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银华长 安资本管(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职副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富管理研究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富管理研究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富管理研究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北京大学校友理事企业家俱乐部哲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投委员融校联合副。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 博士教授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院研究生副长,欧洲所拉美和国第十三届全政协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保研究心主,会 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教授、博士生导师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民行政学院、武汉大等十几所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非执业员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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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曾任中学理 事、中国会计学教育分长对外术交流专业委员副主任。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院会计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协常务理事,中国管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 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职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强师事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第29 届奥运会北京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 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朗科技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所主,全面负责管理兼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院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院)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会,以及陆金所控股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中国药控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等上市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注册计 师、评估。曾任天勤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域(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稽核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安银行)总稽核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承销保荐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监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监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新资本管理长兼总经。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务监,纪副重庆市国资委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现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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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公司分支机构务负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主持工 作),湘财证券有限 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有限运营部总华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现任经理助兼养老金总部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酒店财 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务部主管、任经理助副,银华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财行政部总监助理。
现任公司财务行政副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硕士。曾任职于机械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副总经周毅先生:副总经理 ,CFA ,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分管指数基金投量化境外及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南卡罗莱纳约翰霍普金斯学,拥有 23 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 先后在美普永道融部巴克莱资本,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安资本(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深 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获得中国政法大学 、清华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中社会科院研究生经济博(金融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管部综合副长产品新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局副。现任公司总经理、华安资本管(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浦银安盛基金管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现银华基金管股份有限公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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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公司、中国网通西南证券红塔。 2011 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经理助。
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 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党委办室(群工作)主任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银华长安(北 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
2、本基金经理
马君女士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3月加入银华 基金。现任量化投资部经理自 2012 年09 月04 日起至 2020 年11 月30 日担任 "银 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券投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2 月16 日起至 2015 年07 月16 日兼任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08 月 06 日起至 2016 年08 月05 日兼任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08 月13 日起至 2016 年08 月05 日兼任 "银华中证一带路主题指数分级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01 月14 日起至 2021 年02 月25 日兼任 "银华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09 月15 日起至 2020 年12 月10 日兼任 "银华智 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1 月09 日起兼任 "银华医疗健康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1 月09 日起 至2021 年02 月25 日兼任 "银华食品饮料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2017 年12 月15 日起至 2024 年09 月26 日兼任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05 月11 日起至 2021 年08 月18 日兼任 "银华中小 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0 年01 月22 日起兼任 "银 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0 年03 月20 日起 兼任 "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0 年05 月28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经理 ,自2020 年09 月22 日起至 2022 年08 月09 日兼任 "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0 年09 月29 日起兼任 "银华工南方东英标普中 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自2020 年12 月10 日起至 2022 年06 月29 日兼任 "银华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21 年03 月03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全指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数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2 年04 月20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 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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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经理 ,自2022 年06 月02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基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联接"基金经理 ,自2022 年07 月20 日起兼 任"银华中证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3 年03 月15 日起 兼任 "银华海外数字经济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自2023 年03 月17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3 年04 月07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 5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3 年09 月06 日起兼任 "银华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4 年01 月03 日起兼任 "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4 年04 月25 日起兼任 "银华中证 500 质 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24 年09 月26 日起兼任 "银华 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 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济学硕士。 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经理、总 助,现公司业务副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经理、总 助,现公司业务副经理、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A股基金投资 总监、多产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 士、英国帝程硕剑桥工学硕士。曾就职于 ABB (中国)有限公司。 2011 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 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助一,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一部监基金(社保本养老)主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一部监基金(社保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后担任中国银行 北京市分副科长、卢森堡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部总、财有限责任公司裁等职务。
现任公司业副总经理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济学硕。曾就职中国人寿资产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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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2024 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公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投 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士、硕博。 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 部助理行业员、组长部总监助理、副,现任公司经兼研究。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经,天 同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及万家货币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中心任企业年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监经理助(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经理助(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 投资总监、 FOF 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FOF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FOF )、银华 )、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FOF )、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FOF )、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 FOF )及银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FOF )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硕士。历任 CCTV 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高级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基金投资顾问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产配置与服务办公室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 金经理。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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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登记办理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请;
(12 )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进行融资及转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托管等业务规则;
(17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规的相关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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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决调整费率结构收方 式;
(19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 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意向等。除《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律规或监管机构另定要求外,在信息公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律规或监管机构另定要求外,在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但监管机构、司法关提供或因审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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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的情况除;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请,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的定;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复印;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因退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的备案条件,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行同期活存款利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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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下资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基金合同和中国监会另有定的除 外);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投;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 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法律、规及监管机关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员,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工遵国家 有关法律、规及行业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管;
(5)玩忽职守、滥用权,不 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金投资内容、基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从事者明示暗他人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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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行政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本着谨慎原则为份额持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表受雇或任何第三谋取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基金投资内容、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他人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体系和内部控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 信用流动性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声誉和外部。针对上述各种,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体系,具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时间范围空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为会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发生可能性及其引起后 果。
(4)度 量风险。评估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手段也量手段。定性的度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按其发生可能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级。定量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 险。将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于那些级别较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实施 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及评价其绩效,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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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系统,使公 司股东、董事会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部门了解公风险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个门和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的督察长与监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牵,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中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 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定严格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度的 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修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 会重视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人在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就基金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的监与稽核工作 对和基金运的合法性、规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事件时向公司董长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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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因素,评估这些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门之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运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报告系统。业务之间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工作岗位分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书面管理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手册,同时规定完备处理续指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通过有效的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其中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合法规性。监察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度是董事会及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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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 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4006195555
传真: 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份制商 业银行,总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先后进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A股, 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 ),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股, 9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 24.2 亿H股。截至 2024 年6月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15 ,747.83 亿元人民币,高 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95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60% 。
2002 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养老业务理队、产品研发团风险管理系统与数据项目支持运营队 、基金外包业务团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28 人。 2002 年11 月,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格,成为内第一家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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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格、本养老保险机 构资格、受托投管理业务保险金企年基托管业务资格、合境外机构投者( QFII )资格、合境内机构投者托管 (QDII )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存托凭证试点等。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 “招商银行托管 +” 服务品牌,以 “践行价值银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 技更强、协同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 ”品牌愿景为指引,以 “值得信赖的专 家、贴心服务的管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 ”的“4+ 目标 ”,以创新 的“服务产品化 ”为方法论,全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围绕全场景,打造了 “如风运营 ”“ 大观投研 ”“ 见微数据 ”三 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和产: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 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S”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大数据平台成功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 基金 赎回资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近年来获得业内 各类奖项荣誉。 2016 年5月 “托管通 ”荣获《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 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 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1 世纪经济报道》 “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2018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理系统荣获 2016 -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 案二等奖;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5月荣获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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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 2019 年3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 ”“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 ”三项大 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奖。 2020 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 6月荣获 《财资》 “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 ”“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 ”“ 最佳公募基金行 政外包机构 ”三项大奖; 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公募英华奖 “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2021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 年 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 ”奖项; 2021 年10 月,《证券时报》 月,《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 银行天玑奖 ”;2021 年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公募英华奖 “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奖项; 9月荣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 ”“ 最佳理财托管银行 ”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证券时报》 “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3 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2 年度银行 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创新奖 ”三项大奖; 2023 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 “托管创新奖 ”;2023 年9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国基金业英华奖 “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 ”;2023 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2024 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2023 年度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 ”、“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 ”、“2023 年度中债绿指数优秀承销机 构”四项大奖; 2024 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最佳金 托管合作伙伴 ”奖。 2024 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业英华奖 -ETF20 周年 特别 评选 “优秀 ETF 托管人 ”” 奖。 2024 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 “2023 年度优秀托 管机构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 本行董事长、非执2020 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济博士,高级师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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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候补委。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副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曾兼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资管理人民 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 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资本投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责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硕士高级 经济师。 1995 年6月加入本行, 历任北京分长助理、副2012 年6月起历任本行长助理、副常务, 2022 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 工作, 2022 年5月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 2022 年6月15 日起任本行 长。兼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长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联消费金融副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长银行业间务专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计学六常务理事广东省十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 ,本行副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专业硕师。1997 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北京分长助理、副天津深圳 分行长,本助理。 202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长。
孙乐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研究生毕业2001 年8月加入招 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风险控制部副经理 、信贷管总助理、副总经公司银行部中小企业金融投与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长助、副南京,具有 20 余年银行 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公司金融资产托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6月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度
1、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规和监制度,坚持经营、规范运作的理念;形成科学合决策机制执行和监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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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资产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度确托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内控机制体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 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管层面对进预和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审计独立对资产托业务进评估 监督,并 提出内控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设立合规理相关团队, 负责部门内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 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定相应监督机。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 操作环节、所有团队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理制度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岗位职责保持相对,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和自有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和执行。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包含设计的、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是指覆盖了所应关注重要风险,且设计的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是指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理的需要, 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其他业务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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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网和业务物理分离,部门全行防火墙策略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
(7)重 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的基础上,关注托管业务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务内控理、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岗位管档案和信息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全覆盖的保证资产托业务科学化、制度规范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执行异地实时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规和其他有关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 对机房、权限管理实双人岗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托管与全行双分离制度,外部机构实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证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才梯级队伍储备,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理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运作管理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律规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对投资范围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法性规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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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清算和核服务环节中,托管 人对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对各费用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基金合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理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进行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规及基金同允许调期。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改正。理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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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本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AC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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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客服电话
956021
网址
http://www.ajzq.com/
(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安有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 )中国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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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1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1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39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2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2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2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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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2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3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3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33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3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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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3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44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https://www.95579.com/
(4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4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4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5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5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5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5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56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客服电话
400-821-1357
网址
http://www.huajinsc.cn
(5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5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6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6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6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6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6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95397
网址
www.tpyzq.com
(6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www.hxzq.cn
(6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69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7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7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3 )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74 )深圳市前海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6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7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77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7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7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8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2 )上海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7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85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8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8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联系人
王彤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8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9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8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1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9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93 )上海基煜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9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9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9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联系人
姜帅伯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9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49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9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102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03 )贵州省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陈成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网址
www.gw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运作办销售和合同等的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运作办销售和合同等的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运作办销售和合同等的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运作办销售和合同等的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运作办销售和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50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陈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崔泽宇
51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运作办 销售信息披露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运作办 销售信息披露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运作办 销售信息披露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运作办 销售信息披露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运作办 销售信息披露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运作办 销售信息披露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法》、运作办 销售信息披露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4月29 日证监许可【 2022 】 91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于 2022 年5月30 日结束募集,期净认购金额 及利息转的基份共计 460,677,989.95 份,其中 A类份额 197,347,225.85 份, C类份额 263,330,764.1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141 户。
二、基金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 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别。在 投资人认购、申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用而 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费用,而是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 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费用的不同,本A类基 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和同定且不损害已有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变更收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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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认购、申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类别。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若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规或中国证监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有效的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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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6月2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若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规或中国证监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有效的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定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后本基金继续 存的,连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将终止金合同,并按照基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定时,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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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由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列明或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网站公示。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过述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的营场所或按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基金个人者、机构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金提供方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的正常日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2 年6月13日起开放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份额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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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
2、“金额申购、份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请赎回份;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时间内撤销,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等业务时应提交文件和手续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交付款项。人交付申购款项,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时回生效。投资人赎申请后,基金管理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构在 T+7日(包括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托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延缓支付款项情形时,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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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有效申购和赎 回请的当天作为或回申请日( 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若购不成功,则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成功,而仅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请,与的认以登记机构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确认而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则对上述办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及上直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 金额申请,每个基账户首笔购的最低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人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但不得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收益再时,不受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申请的最低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分赎回,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或金份额占基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影响时,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申购额上限或基日净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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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金规模予以。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定申购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措施。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申购 费在投资人A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本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分别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时收取。费未计入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对持续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续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率为 1.50%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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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将全计入财产。
3、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可以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方式,并最迟应于新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份额持有利益无实质不影响且违反法 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期或不定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申购费率、赎回或金销售服务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金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以当日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申购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的部分舍去,所代表资产归基金财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份乘以当日相应类别基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余额,赎回金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所代表资产归基金财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计算方式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包括费用和净,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的,净=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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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 固定金额申购费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 人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00/ (1+1.20% )= 5,928.85 元
申购费用= 6,000.00 -5,928.85 =71.15 元
申购份额= 5,928.85/1.0600 =5,593.25 份
即:投资 人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5,593.25 份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费用。
C类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 人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资 人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9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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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11,480.00 -0.00 =11 ,480.0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9 个月后赎回,假设当日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净值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基金财承担。申购、赎回开放 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合同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后有权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有关规定在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的申购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间非正常,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办理的申购业务进行证券交易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些申购请可能会影响损害现有 份额持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品种或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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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负面影响损害现有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净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请。
7、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登记支付结算等因 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支付结算登记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购比例上限一投资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导致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上市或二级场交易牌。
11 、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认或基金合同约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请时,基金管理应当根据有关规在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请被全部或分拒绝的,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管理及托不承担该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恢复业务办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或间非正常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办理的赎回业务进行证券交易时。
4、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净50% 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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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导致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 回、上市或二级场交易牌,延缓支付回对价时。
9、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认或基金合同约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时,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总的比例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能未获受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赎回公告。在暂停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恢复赎回业务的办并公 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份额净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购及基金入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的部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的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于当日的应按单个账户量占赎回申请总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份额;对于未能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的,将自动转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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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为止;选择取消的当未获受理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与下一开放日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础计算赎回,此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能部分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不受单笔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时,基金转换中出份额的申请处理方式遵照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份持有人的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份额持有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于该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不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并处理,无优先权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止;选择取消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时未 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自动延期处理。赎回不受单笔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时,基金转换中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总20% (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延期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且对于该和其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或取消。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申请与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础计算赎回,此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的,当日未获受理分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能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处理。不受单笔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出份的申请处理方式遵照相关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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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以延缓支付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法》的有 关规定在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中明确重新开放购或赎回的时间,届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 2022 年6月13 日起开放常转换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及合同的定决开办本与管理人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其他之间,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定 制定并公告,提前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份额持有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转让业务,将提前公告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告的业务规则办份额转让。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其它。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投资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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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按照相关法律规或国家有权机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的由合法;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的捐给福利性质会或社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机构依据生效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 2022 年6月13 日开放常定期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办定期额计划,具体规则由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期额计划时可自行约每扣款金,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期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解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关依法要求的份额冻结与解,以及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规的其他情况下冻结与解。基金份额被,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规、监管章以及家有机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规明确定或国家有权机关 的明确指示,被冻结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基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规另有定的除外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影响的前提下,管 理经与托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持有大会审议。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 部分 侧袋机制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且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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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托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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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偏离度和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股及备选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金融券企业公司次级可转换(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部分)、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地方政府易可转债的纯部分)、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地方政府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以及其他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等)、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等)、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等)、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票权)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中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参与融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 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和相关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于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票权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 踪。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的日均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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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措施避免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不低于基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股票、创业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票)、债券资产(包括国金融企业公司次级可转换 票)、债券资产(包括国金融企业公司次级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的纯部)、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超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的纯部)、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超券、 地方政府债支持机构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银行存 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 货票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 货票权)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目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资产在各类上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方式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规、风险效率成等因素的 础上,决定采用申赎方式或 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式。
(1)当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股票组合的构 建、目标 ETF 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 ETF 的赎回 或卖出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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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和备选投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成份股构及权重建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跟踪标指数对其成份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组合偏离度情况结成份股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量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指数追求偏离度和误差的最小化。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判断确 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相价值比较进行选择和配置。债券投 资的主要目是保证基金产流动性,有效利用。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交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者某期权的形式,兼具属 性与权益属,风险收特征更加独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价值债券方面综合考虑票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水平、盈利能力及预期、短题材特征等。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视角综判断内含的期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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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与转公司的区别在于股期间用票并非自 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行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同样具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与可转换公司相同即选择持有交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股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票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以及条款带来期权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六)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指数好实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法律规许可时本于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股票期 权及股指期货。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保值为目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杠杆作,降低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标指数目。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 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参与股票权交易。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规的相关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比例。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 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支持本金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八)参与融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及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平均剩余期限和在基金资产中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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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
2、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票权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其中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需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 ETF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质押式回购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融(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 合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金额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资产净值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证券;沽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规则认可冲抵期保证等价物;未平仓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20% 。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乘数计算;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净的 140% ;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性受限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净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等管理人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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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得主动新增流性受资产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资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投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终持有买入股票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95% ;
11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30% ,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受 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单只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总量50% ;
(3)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均计算;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净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信用级别)资产支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执行,与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2、8、9、11 、14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波动、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性限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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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券市场及期货波动、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性限制目ETF 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持有目标 ETF 的 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另有,从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等管理人之外的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1 项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合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的规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
(5)向其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7)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 股东实际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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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禁止性定,基金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准为:中证建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5% 。
中证基建指数以全为样本空间,选取归属于础设主题相关行业的上 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以反映基建类上整体表现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是以中证建指数为ETF 联接基金,以银华中证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本的目标 ETF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具有与目标 ETF 相似的投资目标,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可 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的风格特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编制方法变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基金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运作式与其他合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货币市场。本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具有与以及所代表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行使股东或债权利的处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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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 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 接投资该标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管理人已有以作为指数基金,则本将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相应地,基金同中将删除关于目ETF 的表述部 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二)目标 ETF 终止上市;
(三)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四)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 发生变更(但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 理人相同的除外); 理人相同的除外);
(五)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 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且继续投资于该目ETF 。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本基 金基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本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可相应变更标 的指数并仍为该目ETF 的联接基金。
九、侧袋 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限度保护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经与托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策略限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程序运作安排投资特定产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 制”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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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0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26,502,464.00
91.81
3
固定收益投资
1,730,923.70
1.26
其中:债券
1,730,923.70
1.2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76,826.92
5.72
8
其他资产
1,675,601.38
1.22
9
合计
137,785,816.0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票组合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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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1,730,923.70
1.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30,923.70
1.2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17,000
1,730,923.70
1.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属投明 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投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6,502,464.00
94.30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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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政策
本基金在报告期未投资股指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报告期未投资国债货。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货。
11.3 本期国债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报告期未投资国债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合同规定备选库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不存 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情形。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728.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5,001.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45,871.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75,601.38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可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的可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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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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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最低收益。的过往业绩并代表其未来现。
投资有风险,者在做出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收益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6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92%
1.21%
-7.21%
1.25%
0.29%
-0.04%
2023年
-3.20%
1.20%
-4.46%
1.22%
1.26%
-0.0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0.90%
1.28%
9.66%
1.33%
1.24%
-0.05%
2022年6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0.08%
1.22%
-2.79%
1.25%
2.71%
-0.03%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收益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6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08%
1.21%
-7.21%
1.25%
0.13%
-0.04%
2023年
-3.49%
1.20%
-4.46%
1.22%
0.97%
-0.0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0.72%
1.28%
9.66%
1.33%
1.06%
-0.05%
2022年6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0.71%
1.22%
-2.79%
1.25%
2.08%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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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以及其他投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本开立资账户 证券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基金与管理人、托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和销售机构的,并由托管人保。基金理、登记机构和销售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他权利。
除依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处分外,财产不得被基金管理人、托因 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管理人运作所生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生的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运作同金财产所生的债权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本身承担,对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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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的日以及国家法律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 约、票权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其他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品种,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例外情况应将该不加调整地用于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日无报且最近交易后未发生影响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报价确定公允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或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进行调整确定。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特征的应以产或负债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限制等,如果该限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生的溢价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采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以使用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行人影响价格的事件, 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影响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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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净。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挂牌)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挂牌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生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市(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影响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如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值;
(3)交易所上市的 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中含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的 债券(可转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的 债券(可转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估值日全价减去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净进行值;
(4)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当价格 数据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理
(1)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 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首次时司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期票等(不包括停牌新行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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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摊余成列示,按合同利率在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余额以摊成列 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净价;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采用技术确公允。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无 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
11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1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从其。如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法、程序和相关律规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份额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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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会责任方,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净值信息计 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日闭市后,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 金份额的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份额的余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经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资产。但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日对资产后,将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托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的 措施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性、及时。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在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造成投人或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人或损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误,导致其他当事遭受损失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事(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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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数据 传输计算差错、系统故障下达指令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责任方应及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承担;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若估值错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时间进行更正而未,则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保估值已得到。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直接损失负, 不间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第三方。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负。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利的事人返还或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事人的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失,并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利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如果获事人已经将此部分返 还给受损方,则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不利返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的正确情形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所有当事人并根据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造成损失进 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责任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向有关当事人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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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和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与有关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财产造成的损失,管理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份额净值已由托复核确认后公告,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规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额,管理人与托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托对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按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和造成损失管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申购或赎回额等),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申购或赎回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引起的持有人和财产损失,由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规或监管机关另有定的,从其处理。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托应本着平等保护份额持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份额净值估出重大错误或者偏离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暂停营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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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公告基金份额净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无法准确评估资 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净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份额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由管理人负 责计算,托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的各类资产净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托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标的指数编 制机构、证券 /期货经纪机 构、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第三方估值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托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 和托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部分约定对主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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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费;
2、基金托管人的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的会计师费审律和诉讼仲裁 费等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权等投资标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和维护费用;
10 、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赎 费用等); 费用等);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可以在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式
1、基金管理人的费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余(若为 负数,则取 0)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的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 值,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经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按照与理协商一致的式于次月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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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日。
2、基金托管人的费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余(若为 负数,则取 0)的 0.10% 年费率计提。托管的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 值,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逐累计至每月末,按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按照与理协商一致的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休息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率为 0.30% 。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相应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累至月末按支付经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按照与理协商一致的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代收后再分别 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按时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由基托管人从财产中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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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入基金:
1、基 金管理人和托因未履行或完全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托处与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账户有关费用可以从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基金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义务按国家收法律、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的规定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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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息收入、投资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准日未与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配 ,每次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两种:现红与利再投资,人可选择红利或将现金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份额进行再投资;若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红;
利再投资免费用3、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一每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规或监管机关另有定的,从其。
在不违反法律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准日可供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时间数额及比例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托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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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承担。当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红利转为相应类别。再投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部分 侧袋机制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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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元单;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5、本基金独立建账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托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理就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托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对本基金年度财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应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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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法》运作办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相法律于信息披 露的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相法律于信息披 露的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托召集份额持有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定自然非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份额持有利益为根出发点,按照法 律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所真实性、准确完整性、及时简明和易得。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予的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信息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的,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和非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或推荐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如同时外,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之间发生歧,以中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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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特性等涉投资重利益的事项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明基金认购、申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新一次。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人和理在财产保及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 书的摘文件,用于向投者提供简的基金概要信息。《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发重大变更 的基金概要信息。《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发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管不再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管理人应当在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和合同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点;基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合、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规定媒介上登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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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募集情况及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等以及股东持有的份额承诺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和累计。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或者营业点披露开放各类金份额的基净值和累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最后一日的次,规定网站披露度和年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累计。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点查阅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中和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度 报告将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提示性公刊。基金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应当经过符合《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师事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 期报告将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提示性公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在规定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季分别披露管理人高级员、基金经等以及股东持有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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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总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内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殊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披露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刊和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托份额登记机构,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的核算、估值复等事;
6、基金管理人托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东实际控 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员经和托专门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金托管人专门基部的主要业务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托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员经因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部负责因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政处罚、刑 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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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项,但投资于目标 ETF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销售服务申购赎回等用计提标准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错误达该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请或重新;
2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22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等重大时;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 、目标 ETF 变更或标的指数;
26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 存的,连30 、40 、45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份额持有权益或者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约。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市场上流传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财产清算小对进行 清算并作出报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清算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在规定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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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年等定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本基金 投资股票期权的,管理人应在定期 信息披露文件中参与股票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损益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证券总额、市值占基金净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证 券总额、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目标 ETF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目标 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净值披露时间等。
2、 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赎回销售服务(如)、 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赎回销售服务(如)管理费、托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计算方法并举例。
3、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金合同以及召开基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的情况。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等定期招募说明书(更新)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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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损益风险及其管理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的 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门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开,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中国证监会的定和合同约,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净值信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 金管理人、托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信息。金管理人、基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的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托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不得早于规定并且在同媒介上披露一信息的内容应当致。
基金管理人、托除按法律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定。前述主披露如产生信息费用,该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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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托应当按照相关律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托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信 息: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暂停营 业时;
(二)不可抗力;
(三)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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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限度保护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经与托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公告,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并披露专项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基金登记构以份额持有人的原账户为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持有人名册和 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赎回申仅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主袋账户份额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净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10% 认定。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业绩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操作。
(三)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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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中列支,但应待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酌情收取或减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账户份额满足基 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侧不(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累计。实施侧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报告中披露内特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区间的该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价格和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并披露专项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或监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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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如将来法律规或监管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变更的基金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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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潜在风险导致收益水平发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产业等宏观经济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价格波动,从给人带来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收益水平随变 动而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价格和收益变。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还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利润。基金投于权类/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形式来配,而购买力可能因为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息收入的再投资益。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会使该类。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将兑付资再投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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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够用于分配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通过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遭受损失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判断,从而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回报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本基金可能为管理人的素而收益水平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缺陷或者为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例如越权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技术系统故障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利益受到。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银行间债券市场证交易所结算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资产主要投 资于目标 ETF ,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 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目标 ETF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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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成为本基金的。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收益相 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组合与跟踪准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资产拖累所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所产生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式等面与目标 ETF 不 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的风险、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等。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 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如因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指数由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合同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标指数、转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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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因可能导致表现与相关市场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 指数成股及备选,当指数成份股停牌或发生明显负面事件临退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8、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标指数编制与发布等原管理人可以依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 指数或若目ETF 变更 标 的指数,本基金也将相应变更且继续投资于该目ETF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随之调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产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投资人需承担组合调整 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若可能给带来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 β可能 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大股指期货空头寸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 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进行展期如果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10 、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若可能给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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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市 场的流动性一般货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 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利金,具有确定性。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过其所收取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股票 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不当也会产巨额损失。
11 、投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性 风险、信用等。价格波动指的是市场利率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性风险指的 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指基金所投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收违约,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2 、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本来获取润这必然也 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 保品进行融时,既需要承原有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还支付相应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投者账户取消格等,这些影响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也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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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 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 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3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发生无法及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 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期间无法及时处置的险。
14 、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 券回购,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如发生交收违约质押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价格、数量时间等不确定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5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继续 存的,连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将终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6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净值能受到的境外础券价格波动 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券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成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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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支付目在于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净值信息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因此启用侧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主账户和额,侧袋账户份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确性最终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资产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末特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区间的,也不作为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公允值和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诺的责。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为准因此本披露的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8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材料能源节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为初创型公司,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差异整体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幅在正负 20% 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者必须满足交易两年并且金在 50 万以 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度相对较低。机构在决策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流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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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退市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资者容易集中于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技新,在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风险将更为显著 。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的变化会科创板企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净50% 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会暂停针对本进行估值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慎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请的措施,以充分保证投资人利益免于损。若本基金暂停估值,一方面投资人将无法知晓的份额净另面基金可能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请,导致投资人无法或本。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股及备选为主要投资对象, 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产的股票、 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组合产变现能力较强。但是本基金投资于上述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价格将目ETF 、股票或债券买进卖出;二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价 格卖出目标 ETF 、股票或债券;三是在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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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牌延缓支 付赎 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款项,可能面临产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额赎回份占比情况决定全或部分延期。同时,如本基金单个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总一定比例以上的,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 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基金面临效率降低的风险,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形及程序。
在此下,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的风险(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下,投资人接收 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申请基金份额持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 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可能将损失延迟款项部 分的再投资收益。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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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下,投资人面临时无法 获取基金净值信息的风险,没有可供参考同时赎回申请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份额净方式传导给大申购赎回投资者,以确保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投资者存在承担或产生易成本及其他的风险。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详细了解本基金 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及传输等风险;
2、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构违约基托管人等超出本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导致本基金或者份额持有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等;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可能产生风险;
6、本基金由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通过单元在证券 所进行交易。根据《证券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定,所、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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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交易所对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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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规定或约应经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法律规定和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和托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公告。若律发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托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被取消、更改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执行);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执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年后本基金继续 存的,连5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编制方法变之外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情形除外)、编制机构退出等,基金管理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情形除外)、编制机构退出等,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未成功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管理人织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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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监指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可以聘用必要工作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务进行清理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律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小组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小组优先从剩余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扣除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偿基金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符合《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律出具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应当将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在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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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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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和托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基金登记办理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请;
(12 )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进行融资及转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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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托管等业务规则;
(17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规的相关定,结合份额持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 )在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范围内决调整费率结构收方 式;
(19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 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 法符合《基金同》等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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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意向等。除《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律规或监管机构另定要求外,在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律规或监管机构另定要求外,在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但监管机构、司法关提供或因审计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的情况除;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请,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的定;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复印;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的保管、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因退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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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的备案条件,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资并加计银行同期活存款利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规和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规或监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有违反《合同》及国家 法律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账户、证券等投所需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清算;
(5)提议召开或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7)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营业场所配备足够、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财产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证其托管与人自有以及不同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核算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划拨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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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理人代表签订的与有关重大合同及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账户和证券等投所需,照《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律规或监管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合同及其他有关律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的情况除;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各类份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如果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为,还应当说明托管是否采取了适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期限 不低于法律规的定;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份额持有名册,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规的定;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份额持支付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会;
(16 )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的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与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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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法律和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金管理人因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应为份额持有利益向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金基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或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规另有定或基金合同约外,本一类别每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由于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额以及参与清算后剩余财产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集;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参和票数按益登记 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托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包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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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主判断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行承担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款项及法律规和合同所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合同》当人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获得的不当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 监机构提供依法要求的信息,以及不时更新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遵守基金管理人、托销售机构和登记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份额自合同生效之日不少于 3年;
(12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除法律规另定或合同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拥平等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本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持有人享表决权数和表决票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本占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折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投票权。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应以 名义代表全体份额持有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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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份额持代理身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 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集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合同》约定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份额决定提议召开或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管理代表份额提议召开或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定的,以届时效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规中国证监会另有定或基金合同约外,当出现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托的报酬标准或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托要求召开份额持有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收到提议当日的份额计算,下同)就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项;
(13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的份额持有提议召开或集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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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的范围内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低赎回、销售服务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规发生变动而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影响或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调整有关认购申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方式
1、除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外,份额持人大会由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开时,由托。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份额持大会的,应当向理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理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托仍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由自行召集,并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管理提出书面议。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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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理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议。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管 理人;基金托管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管理、托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大的,管理、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负责选择确定开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内容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应于议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的事项、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人大会的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和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履行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议召集人定在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公证机关及其联系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收取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还应另行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则应另通知理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则应另通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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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理或拒不派代表对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影响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方式、讯或法律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出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派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托的授权代应当列份额持有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不派代表列席的影响决效力。现场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具委人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明符合法律规、《同》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代理投票授权明符合法律规、《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凭证与管理人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凭证显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的二分之一(含)。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的二分之一(含)。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少于本总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开时间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人大会到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2、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知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非现场方式在截止日前送达至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托管(如果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在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则理)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托管或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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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代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总二分之一(含);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总二分之一(含);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代的基金份额持有所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总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原公告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应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代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他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人出具的委托持有基金份额凭证及代理投票授权明符合法律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定,并与登记机构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与相结合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和通讯方式的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项,如合同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托与其他并法律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托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大会召集发出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审议表决的案;也可以在通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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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发出议通知后,对原提案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托和份额持有提交的临时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规和基金合同定的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决定将份额持有人提案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问题做出决定如将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不变更的大会主持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议事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宣读提案经讨论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主持人为基金管理授权出席的代表,在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议;如果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所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管理和托拒不出席或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作出的决议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员的签名 册。载明参加姓(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姓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代表决权的基金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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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每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
1、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均一般方式。
2、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外,转换运作方式、更管理人者托人、终止基金合同本与其他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决意见视为有效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内并列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以召集人发布基金份额持有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托召集,份额持有的主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中选举两名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票;如由基金份额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托,但是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主应当在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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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中选举三名表担任监票。管理人或基金托不出席大会的,影响计票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有代理对于提交的表决结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人应当新清点,重以一次为限。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公布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召集人授权两名监督员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召集,则为理)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过程予以。基金管理人或托拒派代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不影响和表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关规 定在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机构员姓名等一同告。
基金管理人、托和份额持有应当执行生效的大 会的决议。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对全体、管理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持有人和 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或代表的基金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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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名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现场开会的到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基金份额不少于本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二分之一(含一); 一);
4、当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所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原公告持有大会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相关基金份额的持人参与或授权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所表决权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大会的主;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权二分 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所表权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额具有平等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规定或本约应经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对于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媒介公告。若律发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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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托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资产净值低于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被取消、更改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执行); 届时有效的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定执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继续 存的,连5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编制方法变之外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情形除外)、编制机构退出等,基金管理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情形除外)、编制机构退出等,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未成功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管理人织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下进行基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 理人托人、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以及监指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可以聘用必要工作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负的保管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务进行清理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律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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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小组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小组优先从剩余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后全部剩余资扣除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偿基金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报经符合《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律出具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登载在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规的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 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有关争议,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决。不愿或者能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律师由败诉承担除非决另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人和托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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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管理、托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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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 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 2001 年5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仟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住所:深圳市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 1987 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字 [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以及《合同》约,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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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投资比例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股及备选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债券资产(包 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金融券企业公司次级可转换(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部分)、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地方政府易可转债的纯部分)、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地方政府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 、中期票据可交换以及其他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等)、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等)、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等)、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协议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票权)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中相关规定。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和相关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参与融资 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提高投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于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票权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
2)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票权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其中金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需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10% ;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之和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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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 ETF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指期货合约价, 合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成金额得超过上一日基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资产净值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证券;沽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规则认可冲抵期保证等价物;未平仓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20% 。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乘数计算;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总;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净的 140% ;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性受限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净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等管理人之外的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得主动新增流性受资产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资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投范围保持一致;
10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终持有买入股票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95% ;
11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值30% ,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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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范围;
B、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单只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总量50% ;
C、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 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计算;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净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信用级别资产支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在评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执行,与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6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 2)、 8)、 9)、 11 )、 14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券市场及期货波动、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持有目标 ETF 的 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另有从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等管理人之外的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1 )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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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的规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
5)向其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 托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的规为准。
(5)如果法律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适当程序后本可相应调整禁止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律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 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律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或以变更规则为准。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理选择存款银行进监督。基金投资定期的,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确符条件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并通知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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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产净值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存款、单占产净值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制定修改新的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存款银行的 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度,切实防范有关。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复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选择方面风险。因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求全部提前支取、分或到期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存款不满足正常结算业务因全部提前支取或分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度的建设。如因员工职务行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管理人承担此造成。
4)基金管理人与托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法》、 )基金管理人与托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律规,以及国家账户管理、利率支付结算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 户开设与管理指令划付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或其授权分签订《业 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确定存款书的格式范本。 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确定存款书的格式范本。 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确定存款书的格式范本。 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确定存款书的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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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理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书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证实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的 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在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放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寄 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其他有效凭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分支机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分支机构及其应予配合。
5)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名称和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期内如本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加盖托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托出具正式书面确认。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期产生的单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与存款银行签订 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书等,以基金名义在银行 或授权分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书等,以基金名义在银行 或授权分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书等,以基金名义在银行 或授权分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凭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放于银行总或者其授权分指定的支机构。基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银行分支机构为基金开具证实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确认或到期提的有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确认或到期提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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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若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银行分支指定会计主传真一份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向银行提出补办申请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凭证,并按以上 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 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托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 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复,应按照的有关时限要求及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查询因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责任由存款银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凭证的询,并在函上加盖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托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凭证原件,应与基金托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银行确认凭证收并于日兑付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 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本息或额不符时,通知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应将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规定,凭证邮寄过程遗失的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 托管人,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应在到期日将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节假,银行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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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天数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流动性管理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分资。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书》执。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 金托管人发现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关法律规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托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发现理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由管理承担托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理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运作之前向托提 供符合法律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本基金适用银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所适用的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损失应理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基金托管人监督理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易。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之前未向托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以 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仍应按照协议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发生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则进易,并负责解决因交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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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单合同履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理没有按照先约定的交易对手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提醒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动性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券,且限于由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或银行间市场清所股份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市场。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明确的证券。
(2)基 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托提供经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决策程、风险控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人还应提供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流通受证券的额度和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料书面发金托管人,保证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式确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动性风险负责,确保相关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基金运作流动性问题。如因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周转困难时,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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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管理人应向托提供符合法 律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中国监会批准文件、行证券数量、 发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总成本、应划付的认 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必要信息,致使托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规、《合同》协议审核理投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规、《合同》协议审核理投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规、《合同》协议审核理投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规、《合同》协议审核理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合同》、托协议以及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合同》、托协议以及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合同》、托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规的有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 报中国证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托管有权对违法、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理人 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理人 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或已代表签署合同得执行时托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 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中期票据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风险管度完善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复核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的定及《合同》约,对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累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理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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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的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托,于的书面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托发出回函,就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定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托依照法律规、《同》本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托依照法律规、《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人发出的提示,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的疑义进行解释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律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理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3. 基金托管人发现理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托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托 履行职责情况进核查,事项包括管人安全保基金财产、开设的资账户证券期货结算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托擅自挪用财产、未对实行分账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基金管人资划拨指令泄露投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法》、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定内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 管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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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理依照法律规、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理的疑义进行解释举证;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基金理核查托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4. 基金管理人发现托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管理人、托的固有。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理的指令,按照合同和本协议约定保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配任何资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物证券等在保期间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没有达资户的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采取措施进行催收,负责向有关当事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理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在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证券负责清算收(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或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原因给基金资造成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规和基金 合同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第三财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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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总减去负债后的价。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日闭市后,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 日计算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经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资产后,将拟公告的各类份额净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复核无误后由理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份额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责任方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净值信息计算结果规定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份额净值错 误。
4.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托在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一记账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安全。
6. 基金财务报表与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管理人编制,托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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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理编制的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复核。对 不符时,应及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三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托管人在过程中,发现双方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应当经过符合《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管理人可以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或者年度。
7. 在有需要时,基 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托提供业绩比较准的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的称、证件号码和金份额。基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管理的指令编制和保,基金管理人和托应分别保份额持有名册,存期不低于法律规的规定。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前,理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 基金管理人和托不得将所保的份额持有名册用于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有关一切争如经友好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费用、律师由败诉承担除非仲裁决另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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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管辖并 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商一致,可以对进行修改。后的新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规或《基金合同》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处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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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份额持有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此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单按月度季度和年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 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账户下的和交易信息。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 400 -678 -3333 、010 -85186558
公司网址: 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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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线服务
基 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为投资提供讯及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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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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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管理人、托和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支付工本后合理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或印,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正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 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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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合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合 同》; 同》;
3、《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托管协 、《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券投资金发起联接托管协 议》;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执照存放在处;合同、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处。投资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