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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截至2022年12月30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已于2023年1月3日进入清算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月3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期间自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并于2023年1月19日支付了第一笔清算款。
本基金将进行剩余财产的第二次分配,截至2023年2月9日本次应分配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31,366.81元。至二次分配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后续产生的各类划付手续费由投资者承担。二次分配金额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尾差亦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上述资金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具体以基金托管人实际划出之日为准。
本次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后,本基金所有的财产已完成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账户注销等业务。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