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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1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零二四年六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2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076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8月30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
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股指期货可
能面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标的物风险、衍生品模型风险、
展期风险、平仓风险、股指期货市场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
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
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
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
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和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
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
除外。
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3、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0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0
第一部分绪言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品质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
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
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庆玲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董事,总经理。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美国注册管理
会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
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戴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2004年毕业
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
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
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
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
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余剑峰先生,独立董事。2008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
金融学博士。曾于2014秋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访问教授;2015年至2016
年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副院长;2008年至2017
年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正教授、
Piper Jaffray讲席教授;2016年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建树讲席教
授;2017年至今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2019年至
今任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
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山
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丽英女士,监事。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学士,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
部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戴樱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
总经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7年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8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加拿大卑寺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
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
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
利、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债券型基金,多次获得金牛基金。2018年5月加入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
收益首席投资官。
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遗传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
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
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首席投资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CFA。英国
杜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助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
高级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
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冯家诚先生,首席信息官。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北京理工大学
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
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尚伟先生,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19年期货、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市场部投资顾
问;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年12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权益首席研究官,价值成长组基金经理。
2022年8月30日至今,任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9月29日至今,任汇安价值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6月2日至今,任汇安消费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2
日至今,任汇安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蔡晓钰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18年银行、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
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浦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
理;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上
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20年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
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
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
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
权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
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
参考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
行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
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
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
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
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
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
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
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
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
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
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
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
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
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
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
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
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
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
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
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
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
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
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
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
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
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
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2023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
榜”中排名第20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
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
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
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
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
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
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
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
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9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
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
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杨晴
电话:021-80219022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61/40088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9)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客服电话:400-620-8888/956026
网址:www.bocichina.com
(1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晟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bhzq.com.cn
(1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net
(2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超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2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客服电话:4008-9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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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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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客服电话:400-803-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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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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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怡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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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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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g.com.cn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服电话:95511转3、95511转2(信用卡)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21-80219253
传真:021-80219047
联系人:吕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陶文欣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
年5月24日证监许可[2022]107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
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2022年8月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2年8月26日募
集工作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
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82,665,353.72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97,212.41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2年8月30日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品质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51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382,665,353.72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97,212.41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82,762,566.13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
为901,942.81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2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22年8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11月30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
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
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1.50%
7天≤Y<30天 0.75% 0.50%
30天≤Y<180天 0.50% 0%
Y≥180天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持有期满30天(含)不满90天的,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
产;持有期满90天(含)不满180天的,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
金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3,190.03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
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参与港股通且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上述第(1)项“全额赎回”,即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按正常赎回程序办理,或者选择上述第(2)项“部分延期赎
回”,即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
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11月30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
公告。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与相关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
时间相同。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
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
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
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
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5、单笔转换申请限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转换基金
相关公告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最高申购金额的规定。若某笔
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
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
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9、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基金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
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
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
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
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
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即转入基金申
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
转出。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
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
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
以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未支付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
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
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同
时基于对大类资产的中长期“风险-收益”评估,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在本基
金投资比例约束范围内确定大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权重及调整区间,以期在控
制下行风险的同时力争提高基金收益。同时本基金将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
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根据最新的市场环境及经济发展情况
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挖掘企业投资价值,自上而下考察市
场估值以及行业基本面,自下而上通过对细分行业的变化、价格及技术的最新
进展、个股的竞争力等方面的考察决定组合配置。
1、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选择相关行业,
挖掘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
水平等驱动因素的深入研究,选择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的景气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兼顾
企业的成长性和估值,优选具备良好成长性兼具较高内在价值的股票,捕捉行
业发展的战略性机遇以及个股快速成长带来的价值提升的投资机会。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会重点关注个股的以下几个方面: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较强成长能力、较高盈利质量的上市公司。
1)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
产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2)所处行业的市场空间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市场空间是否充足且需求持续增长,或持续
通过创新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3)商业模式
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业务规划和发展战略,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是否具有
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4)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5)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6)外延性发展机会
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存在整合机会,或存在潜在发生重组、收购、兼并的可
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7)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
易等事项。
8)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公司是否具有规范的管理体系、
有效的激励机制。
9)信息披露
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公开、透明。
10)核心竞争力
公司议价定价能力、行业风险把控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
势、资源垄断优势等在所处行业是否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壁
垒,形成核心竞争力,或产品在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好,或公司运营
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强。
11)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
其子行业的影响。
12)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都会对社
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
率、资产收益率等;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估值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市销率
(P/S)、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
者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
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
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
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
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
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
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
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
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
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
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
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
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
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
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
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
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
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
开展投资决策。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
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
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
套期保值),并根据权益类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
择,以对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
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
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
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八)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
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
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
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300
只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
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
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此外,根据本基金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基金管理人以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
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
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6,637,562.07 85.92
其中:股票 136,637,562.07 85.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393,456.79 14.08
8 其他资产 415.82 0.00
9 合计 159,031,434.6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
25,098,290.03元,占净值比例16.4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824,000.00 3.81
C 制造业 94,281,828.16 61.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95,200.00 1.1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97.2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3,486,000.00 2.2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24.10 0.00
J 金融业 1,636,000.00 1.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584.92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88,840.01 2.9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539,272.04 72.9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873,763.50 1.88
日常消费品 16,716,328.73 10.94
通讯业务 5,508,197.80 3.60
合计 25,098,290.03 16.4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711 香飘飘 920,000 14,582,000.00 9.54
2 600519 贵州茅台 8,500 14,474,650.00 9.47
3 H06979 珍酒李渡 950,000 9,387,325.25 6.14
4 H02367 巨子生物 190,000 7,329,003.48 4.80
5 000568 泸州老窖 38,900 7,180,551.00 4.70
6 600872 中炬高新 250,000 6,597,500.00 4.32
7 603993 洛阳钼业 700,000 5,824,000.00 3.81
8 600809 山西汾酒 23,300 5,710,364.00 3.74
9 H00700 腾讯控股 20,000 5,508,197.80 3.60
10 002991 甘源食品 60,000 5,201,400.00 3.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过公开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
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15.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5.8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8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69% 0.66% -3.23% 1.09% -0.46% -0.4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18% 1.02% -8.47% 0.72% -10.71% 0.3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5.32% 1.68% 1.82% 0.85% -7.14% 0.83%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8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85% 0.66% -3.23% 1.09% -0.62% -0.4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58% 1.02% -8.47% 0.72% -11.11% 0.3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5.43% 1.68% 1.82% 0.85% -7.25% 0.8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
费率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
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融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股票及衍生品持仓情况、对冲头寸比例、损益
情况等。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
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的具体日期,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
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
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债券部分可能存在由于部分个券发行规模不大,市场成交额
较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
整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认
赎回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
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
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5)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具有明确的锁定期和解禁后减持相
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即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按正
常赎回程序办理,或者选择“部分延期赎回”,即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
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和对赎回申请比例过高的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相关细则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该情形下,投
资人可能无法如期获得基金赎回份额,一方面可能会对投资人自身流动性造成
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而实施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请时,则被延期办理赎回部分的投资人将承担由于市场波动而造成的
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若实施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将承担自身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将承担由于市场波动
而造成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申购和赎回情形时,为保护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
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
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
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
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
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
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
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
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5)展期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
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
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
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6)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
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
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投资人还必须承担
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基
金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股指期货市场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
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交易、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
相关规定等可能发生变化,基金资产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
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
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
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
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
方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
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
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
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
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
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
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
殊交易风险。
4)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
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
买入交易的风险。
(7)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①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
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
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②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
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③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
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
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
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
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
部负债,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④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
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
态等潜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
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
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
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
法履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
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
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
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
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以外的其
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1、自助电话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
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确认单: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电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
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书信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
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刊登于《上海证券》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25
2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25
3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25
4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29
5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29
6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31
7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10-25
8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12-28
9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1-20
1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1-26
11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3-30
12 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规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4-2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ianfund.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汇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6月21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日期: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基金合同约定的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或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
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
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收到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关联方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
应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经提前告知基金管理人于合理时
间内提供说明的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
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托管
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
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若给基金托管人
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给基金托
管人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
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范围内遵守
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
控措施。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实施条件的,不得启用侧袋机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专户进行;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
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等有价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因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但应勤勉履行定期查询等合理注意。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至少20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
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的,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月度报表、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给
基金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终
止本协议,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
分基金财产的;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
陈述或保证;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