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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601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8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9月5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9月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9月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9月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
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每年开放一次。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日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
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并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次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开放期,开放时间为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
月11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自2024年10月12日进入封闭期,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根据业
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
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0.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不
受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申请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不含) 0.30%
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1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500元
注: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因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天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赎回费率;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按
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档次进行补差计算;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登
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
时间内,投资者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端必须处于可转出的状态,转入基金端必须处于可转
入的状态。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3、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
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持有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4、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延期支付转出款项或
部分延期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5、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换;
6、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如基金管理人以后为投资者开展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将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注:本基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通过银银平台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网站上最新披露的《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远利兴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2、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更多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事宜,可拨打基金管
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0755-29395858,亦可以通过登录公司网址(www.boyuanfunds.com)下
载和查询相关信息。
2、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
销售机构具体规定时间及业务规则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每年开放一次。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持有份额需至下
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