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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8月13日,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8月13日,本基金总份额为70,845,026.52份,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5,207,782.4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5.5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5,199,496.01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97%;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8,286.44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3%;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大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97%,以上表决情况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决议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月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月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5年1月9日。本基金自2025年1月1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同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宝中证10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