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鼎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鼎盈一年定开债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781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2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鼎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鼎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2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2月24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含)
至2025年3月21日(含),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5年3月22日(含)起至2026年3
月22日(含)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满1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
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1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2024年2月24日(含)起至2025年2月23日
(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5年2月24日(含)至2025年3月21日(含)为第二个开放期,期间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每笔5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5.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