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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表决方式详见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21912090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6、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4年12月9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11月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相关变更事项,决议生效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具体包括基金名称由“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股票,删除中小板、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费用、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增加摆动定价相关约定、调整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管理人将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更新基金合同中的部分表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整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调整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附件三: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
附件四:
《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原“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比例由原来的“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调整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拟增加港股通股票(其中港股通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并相应补充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四)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增加以下摆定价条款: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相应补充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上述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将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调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六)调整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原: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T<7天
7天≤T<30天
30天≤T<365天
1年≤T<2年
T≥2年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30%
0.00%
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T<7天
7天≤T<30天
30天≤T<365天
365天≤T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00%
(七)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由原:“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调整为: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八)其他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详见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变更注册后的《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变更注册后的《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上述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持有人大会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与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修订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一、基金名称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
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
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规模的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六、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修订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兴盛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国证监
会准予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通股票。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
通”)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
称港股通
一、基金名称
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兴盛先锋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兴盛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
913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8
月14日至2017年9月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7年9月13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8月21日证监许可[2024]1209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2X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
对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基金名称由“南方兴盛
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兴盛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股
票、增加摆动定价相关约定、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
相应地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
修订后的《南方兴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南方兴盛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六、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9、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
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4、债券投资策略
(删去以下内容)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
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
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
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
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
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
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
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
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
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0-95%。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充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五、(七)2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
“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
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2、5)港股通股票投资策略
除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
通股票:
A、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
B、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
C、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
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
资产的50%);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2)、(6)、(7)、(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
币)收益率×1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
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
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
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一、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四)……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
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五、(五)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 202X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自
202X年X月X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