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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扬淳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805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11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8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1月8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1月8日
注: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本次仅开放申购、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12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12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次开放期为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5日,即从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5日可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自开放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6日(含)起不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0,000 0.40% 非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20% 非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5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M<1,000,000 0.04%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
1,000,000≤M<5,000,000 0.02%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
M≥5,000,000 500元/笔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
注:(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经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即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
3.2.2后端收费
无。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0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中扣除应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5.1.2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补差费=Max{(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6)转入净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7)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5.2.2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5.2.3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2.4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5.2.5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5.2.6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2.7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T+2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5.2.8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5.2.9如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5.2.10各代销机构对基金转换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将另行公告通知。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7.1.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2场内销售机构
不适用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yamc.com)查询《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鹏扬淳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