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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第13号)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9月24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所持有的“合肥城建”(股票代码:002208)、“国泰君安”(股票代码:601211)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股票所属行业指数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待“合肥城建”、“国泰君安”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