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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鑫盛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鑫盛
一年持有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中银鑫盛一年持有债券基金代码018537
中银鑫盛一年持有债券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18537
A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08-31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
持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8-31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易芳菲
证券从业日期2009-07-01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其他
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投资目标
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投资范围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和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
可交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
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
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券投
主要投资策略
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含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业绩比较基准
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0.01%其他资产
0.24%权益投资
0.90%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8.85%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0.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0%
2023
净值增长率 0.74%
业绩基准收益率 0.25%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0.60%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M<200万元0.40%
200万元≤M<500万元0.20%
M≥500万元1000元/笔
N<7天1.50%
赎回费
N≥7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35,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其他费用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相关服务机构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
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57%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
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2)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
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内还将面临无法办理赎回的流动性风险。(3)《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4)本基
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
的风险等。(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