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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37号文
注册日期:[2023年5月10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3年5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
1037号文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HSTECH),其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
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行业要求: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被分类为工业、非必需性消
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或资讯科技业;
(3)主题要求:与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数
码、智能化等科技主题高度相关;
(4)创新筛选要求:1)利用科技平台进行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
2)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不少于5%,3)年度收入同比增长不少于10%,
至少满足一项;
经上述筛选后,市值最大的30只股票将被纳入成为指数成份股。
本指数每季度调整一次成分股;设有快速纳入机制及缓冲区,容许新上市的
大型科技企业更加适时地被纳入指数,并保证成分股名单相对稳定;单一成分股
设置8%比例权重上限。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基本信息详见如下链接:
https://www.hsi.com.hk/schi/indexes/all-indexes/hstech。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为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
“摩根恒生科技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摩根恒生科技ETF来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科技指数以及摩根恒生
科技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摩根恒生科技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以参加港股的投资。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
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且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5、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6、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
私政策》(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
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
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
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
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
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
第三方同意。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7、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
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可就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
(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
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
任何经纪或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
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
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
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不会因(i)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
(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
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
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
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
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
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
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
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
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
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
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8、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
金业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境外托管人.............................................................................................................................22
六、相关服务机构.........................................................................................................................23
七、基金的募集.............................................................................................................................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十、基金的投资.............................................................................................................................37
十一、基金的业绩.........................................................................................................................53
十二、基金的财产.........................................................................................................................5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八、侧袋机制.............................................................................................................................75
十九、风险揭示.............................................................................................................................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54
二十四、备查文件.......................................................................................................................155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恒生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 Fund)”
20、目标ETF: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1、标的指数:指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科技指数
(HSTECH),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
数
22、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5、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或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8、港股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
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9、港股通、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
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
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
项已于2023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勐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
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行政部总监。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
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
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勐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时超先生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自2021年11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韩秀一,基金经理;何智豪,基
金经理;毛时超,基金经理;曲蕾蕾,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
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
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
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督察长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
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
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
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
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
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
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
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
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
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
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
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
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
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
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
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
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
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
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
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
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
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
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
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
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
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
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
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
+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
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4,100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0
个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
的专业知识、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
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
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
180,000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
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
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
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
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
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
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耿亚男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2023年5月10日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目标ETF
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即恒生科技指数(HSTECH)。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未来如果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的,则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同时,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也存在区别。
1、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追求对于标的指数的跟踪;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
(1)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来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2)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
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
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赎回目标ETF。
(3)在业绩表现上,本基金与目标ETF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区
别导致了本基金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需将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ETF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采取现金方式,按未知价原则进行申赎,若发
生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目标ETF场内申购赎回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较小。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期
间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本基金募集期从2023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计算,共募集20,263,104.61(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794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7月18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说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ETF的投资市场
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
回款项、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
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账户余额
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应一次
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
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1.2%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0.6%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元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
3、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7、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10、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时
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
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可
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赎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当日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或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10、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1、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赎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
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
其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
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联接基金,
通过将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本
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提高投资效率,
基金还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少量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等。
1、目标ETF投资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
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
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
进行目标ETF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
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可以基金资产特殊申购目标ETF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2、股票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可以通过被动指数化的方法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根据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组合,对于因法规限制、流动
性限制而无法交易的成份股,将采用与被限制股预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
合进行相应的替代。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申购目标ETF。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
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金融衍生品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
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
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
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10、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
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5)、(11)、(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9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具有与目标ETF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目标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代理投票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
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包括基金
管理人在内的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
的,ETF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目标ETF持有人大会表决,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25,169,032.00 92.04
3 固定收益投资 608,424.17 2.22
其中:债券 608,424.17 2.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84,475.98 4.70
8 其他各项资产 284,153.52 1.04
9 合计 27,346,085.67 100.00
(二)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摩根恒生科技ETF(QDII)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5,169,032.00 94.91
(三)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和存托凭证
(四)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六)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AA - -
AA-至AA+ - -
A-至A+ 608,424.17 2.29
BBB-至BBB+ - -
BB-至BB+ - -
注: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采用标准普尔、惠誉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提供的债
券信用评级信息。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3 22国债28 4,000 406,278.03 1.53
2 019733 24国债02 2,000 202,146.14 0.76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十)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摩根恒生科技ETF(QDII)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5,169,032.00 94.91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298.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80,854.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153.5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摩根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23/07/18––2023/12/31 -10.44% 1.74% -11.03% 1.92% 0.59% -0.18%
2024/01/01––2024/06/30 -3.55% 2.04% -4.65% 2.11% 1.10% -0.07%
2、摩根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③ -③ ④ -④
2023/07/18––2023/12/31 -10.56% 1.74% -11.03% 1.92% 0.47% -0.18%
2024/01/01––2024/06/30 -3.59% 2.04% -4.65% 2.11% 1.06% -0.07%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
根据《试行办法》要求的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
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
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有价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
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
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7、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
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
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
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2、基金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变更目标ETF或标的指数;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十九)有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而投资于境外市场,也可直接投资于境外
市场。投资于本基金所面临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包括:
1、境外地区市场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受到相应境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
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地区投资的成本
及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在境外市场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外币计价的
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
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
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境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
争、暴动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
收等),从而对基金投资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本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
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此
外,境外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
基金向该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上
述事项均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5、会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
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
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
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科技行业的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科技主题类股票,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
化、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科技主题类股票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3、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
况,可能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指数编制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或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
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此外,目标ETF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
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
大,增加目标ETF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可
能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
的情形。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摩根恒生科技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摩根恒生科技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目标ETF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目标ETF可能无法
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本基金将面临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9、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0、恒生科技指数相关风险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商恒生指数公司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科技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
布及编制。恒生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可
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
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
任何经纪或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
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
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
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
会因(i)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
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
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
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
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
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
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
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
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
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
因此本基金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
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四)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恒生科技指数,同时也可通过港股通
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因此,本基金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可投
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币计价。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
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2、香港市场的风险
(1)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
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因此,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更大。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且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
2)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
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
易的风险。
4)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
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
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
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3)本基金的港股投资若通过港股通进行,面临着港股通制度及其调整的
风险:
1)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2)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
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
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
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六)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
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
导致的损失。
(七)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因此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基差风险: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操作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
导致的损失。
(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九)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
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
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
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十一)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
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且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
(十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时,基金管
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基金、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
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公司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
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
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等。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当
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
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实
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
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摆动定价机制适用于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用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
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章“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
金净值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二、其他风险
(一)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三)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
基金的类别: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37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配合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完成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列入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
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基金管理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有合理
理由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证明身份、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
理理由拒绝配合;
3)先前获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
在疑点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客户身份重新识
别,经评估超出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名单筛选等反洗钱义务,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
料,并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
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
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
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调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由于目标ETF发生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等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9)调整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业务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目标ETF持有人大会召
集权、参加目标ETF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
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ETF
份额不少于目标ETF总份额的10%的,可对目标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权。
如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
出席/出具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表决意见,并有
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2、基金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
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联接基金,
通过将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本
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提高投资效率,
基金还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少量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等。
1、目标ETF投资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
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
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
进行目标ETF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
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可以基金资产特殊申购目标ETF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2、股票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可以通过被动指数化的方法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根据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组合,对于因法规限制、流动
性限制而无法交易的成份股,将采用与被限制股预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
合进行相应的替代。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申购目标ETF。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
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金融衍生品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
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
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
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10、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
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A)组合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5)、(11)、(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B)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有价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
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
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7、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
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三章)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四章)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
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11)、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5)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ii)存款证明;
iii)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
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
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
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
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
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
已根据《试行办法》要求的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
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
外。
8、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提供积极的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日内,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
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
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
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
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
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期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期货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
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构。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
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期
货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
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
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
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
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
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
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本基金的估值方法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收集净值估值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对象进行估
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
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7月20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23年7月26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3、2023年9月1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2023年9月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2023年9月1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6、2023年10月18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2023年11月1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8、2023年12月20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2024年1月12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香
港交易所非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10、2024年1月1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三)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