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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858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6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0月10日
注:根据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10月14日公告的《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10月14日起暂停个人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恢复办理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2024年度第三次开放期定为:2024年10月10日,共计1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除直销机构(柜台方式)外,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或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每笔交易5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0天≤N<7天 1.50%
N≥7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用
5.1.1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1)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2)基金转换费用依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的标准收取。
5.1.2赎回费用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查询。
5.1.3申购费用补差
注册登记在本公司的基金申购费用补差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申购费用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具体各基金的申购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查询相关费率。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收取转换补差费;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补差费。
5.1.4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1)如计算所得补差费用小于0,则补差费用为0;
(2)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3)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如转出基金为赎回带走未付收益的货币基金,则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非T+1确认的基金除外。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0.1份,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7)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在《招募说明书》(含更新)或相关公告中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赎回份额,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在《招募说明书》(含更新)或相关公告中约定的最低保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时,为巨额赎回,各基金巨额赎回比例以《招募说明书》为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0)转换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5.2.2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本公司已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需同时代销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对于基金转换费用优惠及优惠细则(如有)以各销售机构具体公告为准,固定费用不打折。
5.2.3注册登记在中登的基金和注册登记在本公司的基金之间不可互相转换。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电子直销平台提交申请,约定固定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固定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基金定投业务安排
(1)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扣款金额为最低0.1元起,具体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官方网站页面公示为准。
(2)代销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按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3)基金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及变更和终止以代销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4)通过电子直销平台申请开办本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0元。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时间以电子直销平台《浦银安盛基金定期投资协议》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具体规定为准。通过电子直销平台终止定投业务,应遵循《浦银安盛基金定期投资协议》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进行办理。
6.3定投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已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相关基金定投业务。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定投业务办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对于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用优惠及优惠细则(如有)以各销售机构具体公告为准,固定费用不打折。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和销售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名录。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9.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9.3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4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9.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9.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9.7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