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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3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307号文准予注册并
募集,并于2024年3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关于华泰保兴
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司函
【2024】480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
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
日估值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
同风险,还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有关章节内
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
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锁定持有期,
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一年,基金份额在
锁定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
结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4
十、基金的财产..........................................................................................................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六、风险揭示..........................................................................................................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6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二十三、备查文件....................................................................................................128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晟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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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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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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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的第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
期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
40、开放持有期:指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
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
金份额在进入开放持有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41、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
期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2、《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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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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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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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5%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
理、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
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2013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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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副总经理,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起
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
王现成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
科员、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
理。2016年11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
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公司资深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2023年12月至2024年5
月任公司临时负责人,代行总经理职责,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兼
任公司资深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兼任首席投
资官。
陈敏先生,董事,硕士。历任海南五矿进出口公司职员,海南港澳信托投
资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营业部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
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瑞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营业部总经理、业务委员
会委员,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市场总监,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销售部执行董事。2013年1月加入华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市场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
任上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
计师事务所市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
会计师,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
人,2016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
师;2022年1月至今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现任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仪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博迈科海洋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
银行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至今任上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刘玉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江西金融职工大学金融学讲师、副教
授;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上海金融学院教务处处长、发
展规划处处长、教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科研处(学科建设处)处长;
2021年5月至今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
2、监事
施宏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财务处会计,华
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经理、资金处经理、深圳分公司财
务部经理、PA事业部综合部经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计划财
务部助理总监、总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华泰保险集团战略规划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集团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2013年至2023年曾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财务负责人。2014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
至2015年曾兼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2018年
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至2022年曾兼任华泰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起兼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现成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相国先生,督察长,双学士。2024年2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就职于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国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促进会及有关政府机构等。
陈庆女士,财务负责人,学士。199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先后任职于华
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2019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2022年11月起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12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尚烁徽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组合部
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权
益投资总监、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总经理。
赵丹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渠道销售经理助理、渠道销售经理、渠道销售高级经
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兼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24年4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尚烁徽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组合部
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总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王现成(公司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委员:
尚烁徽(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张挺(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斌(公司联席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赵健(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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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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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
风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
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
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
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
风险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
致性。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
的变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
司的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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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
司风险控制工作并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
责公司全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
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
得以全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
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
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
案。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
咨询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
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
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
解决方案,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
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
导并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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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
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
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
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
个主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
随内部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
或职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
风险。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
开展控制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
关键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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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面临各类风险。
(4)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
建立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
责任追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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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党委
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党校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
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
国人大代表。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1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交通
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
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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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行非执行董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
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
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共27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281.6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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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
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
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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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
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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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2层
负责人:刘鸿
电话:(010)65028888
传真:(010)65028866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云大慧、唐琨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苏姆丽达·鲁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苏姆丽达·鲁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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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307号文准予注册并募集,
并于2024年3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关于华泰保兴吉年晟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司函【2024】480
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
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请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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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
式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24年9月
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的销售机构名录。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
认购业务的,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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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
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募集期限
届满,若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
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50%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
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享受认购
费率(含固定认购费)零折优惠。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
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若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100,000元本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0%。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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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1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A类基金份
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
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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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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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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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
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一年,基金份额在
锁定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
结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
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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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有效申购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开
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投资人在锁定持有期内提出的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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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转出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
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
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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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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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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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1.20%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60%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
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
费率(含固定申购费)零折优惠。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定了一年
锁定持有期,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持有期,故本
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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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
用侧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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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400=94,732.86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
其可得到94,732.86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0%)=1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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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不收取赎回
费,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不收取赎回费,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
份额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
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
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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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第8项、第9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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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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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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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因转换转入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一并遵循
申购确认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规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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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如下: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1)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回、转换业务,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权利。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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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
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3、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在扣除侧袋账户托管费等相关费
用后,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具体来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处置变现后7
个工作日内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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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
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投资人实现资产增值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对大类资产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力求有效地
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以专业的研究分析为根本,挖掘市场中有
潜力的投资标的和被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得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等形成对各类资产的市场趋
势判断及收益风险水平预期,进而对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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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调整。
本基金通过紧密跟踪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判断宏观经济层面对证券市
场的基本面影响,主要有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价格指标水平变化、利率
水平及变化、货币供应量变化等;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企业盈利情
况及其预期等分析判断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通过研究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
种国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判断具备
投资价值的大类资产及个券;通过分析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量、
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指标形成对市场情绪的判断。
综合上述因素的分析结果,本基金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
的最佳配置比例并实时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
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进行分析,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政策
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领
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提
高阶段性被市场低估的、盈利预期较高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阶段性被市场高
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资本市场情况: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通道态势时,
提升偏向防御性的子行业配置;在市场景气度提升或出现明显反转、上升信号
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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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
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
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
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
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每股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
关政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此外,基于基金组合中单
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
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和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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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
配置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
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
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
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
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信用变动、流动性溢价等要素,评定不同
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
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
因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判断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和信用评级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投资风险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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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
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
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
稳健的投资收益。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
同之处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区别在于转股标的不同,可
交换债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
为发行人自身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比例、回售条款、赎
回条款、修正条款、换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通过对目
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的价值分析选择优质个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水平,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和品种选择进行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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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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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15)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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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约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
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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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
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
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
据。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60%-95%的股票资产。因
此,“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是适合衡量本
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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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
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采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准则与政策、基金投资流程、
审议和确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
投资管理事项。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
策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
令。
交易室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及时核查交易结果并反馈给基金
经理。交易室通过严格控制风险,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确保交易指令得
到正确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
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
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数量研
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
导性意见,并讨论本基金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的
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研究员的
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
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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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
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以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1、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2、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
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
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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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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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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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
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
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6)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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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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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
启用侧袋机制。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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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证券经纪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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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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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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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不同,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各类
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持有期;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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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
部分约定对主袋账户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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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有关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授权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
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授权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
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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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调低基金相关费率的,相关调整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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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侧袋账户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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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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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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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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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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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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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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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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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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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
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
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
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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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
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
上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
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
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
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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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有义务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1、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
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为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提示投资人注意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资本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行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
金持仓集中度过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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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
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
低流动受限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
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5)摆
动定价;(6)启用侧袋机制;(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资产实际情况,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
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
确认失败。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能够避
免在巨额赎回时,因变现需求过大,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低成本地
转变为现金,进而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情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
说,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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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险。
3)通过摆动定价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
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
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
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
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
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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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误、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系统的故障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如
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
跌的风险,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
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
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
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
所导致的损失。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
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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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
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5、本基金对于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锁定持有期,
每份有效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一年,基金份额在
锁定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
结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才能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
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
证券类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可能具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性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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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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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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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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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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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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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本基金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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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以及应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披露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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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
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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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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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停止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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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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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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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项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
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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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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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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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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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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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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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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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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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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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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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15)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约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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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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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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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通过电话
或者邮件等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
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
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
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
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
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
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
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
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
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
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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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
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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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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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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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XXX分行营业部(以实际开立名称为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3)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
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
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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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
账户,基金托管人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
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7、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而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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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通过
邮件将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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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④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⑤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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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
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⑥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②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③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④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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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
启用侧袋机制。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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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证券经纪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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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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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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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
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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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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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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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
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
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
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在认购/申购基金时选择订阅;或直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632-9090)订阅。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fund_service@ehua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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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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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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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华泰保兴吉年晟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