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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红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方红 3 个月定开纯债
基金主代码 01886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1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东方红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
红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1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1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18 日
注:(1)东方红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次开放期
自 2024 年 9 月 18 日(含)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含),共计 20 个工作日。
(2)本基金自 2024 年 10 月 23 日(含)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亦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
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 3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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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期间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开放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
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
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自
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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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
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
处理。
4.2 赎回费率
除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0%
7 日≤L<30 日 0.10%
L≥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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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由基金 A(转出基金)转换至基金 B(转入基金):
(1)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转出确认份额=转出申请份额×转换确认比例
赎回费=Σ((转出明细确认份额×基金 A 基金份额净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2)申购补差费:
①当基金 A 和基金 B 的申购费均为非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转出确认金额(即转出确认
份额×基金 A 份额净值)确定适用费率,具体以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对于
通过直销柜台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除
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补差费率=基金 B 的申购费率-基金 A 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率)
②当基金 A 或基金 B 的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补差费=基金 B 的申购费-基金 A 的申购费
如果基金 B 的申购费≤基金 A 的申购费,则申购补差费为 0。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
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规则
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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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
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
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6.2 场内销售机构
-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公司网站的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东方红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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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
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安
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6)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