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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目前为“中债综合指数”。为更好地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因前述调整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应修订《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审慎评估,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认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的编制方法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本次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六、业绩比较基准”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原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样本券范围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券由信用债组成,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发行主体是企业的、在境内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能够很好地反映境内信用类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自2025年1月23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3、本公司将于本公告日在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规定媒介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将相应更新,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0688(免长途话费)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