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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3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216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8日生效。2014年8月18日,《关于广发聚源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4年8月18日起,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原《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
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信息进
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2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3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8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7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2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
金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转型:指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定期开放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
运作方式、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
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更名为“广发
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
项
23、场内销售: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24、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B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过户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
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30、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A类及B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
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
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
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
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
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
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
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
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
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吴迪女士,理学硕士,FRM,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特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7日起
任职)、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12日起任职)、广发景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27日起任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1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2月28日起任职)、广发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26日起任职)、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23年6月29日起任
职)、广发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19日起任
职)、广发汇佳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24年2月29日起任
职)、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21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研究员、固定收益管理总部研究员、固定收益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谢军,任职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2021年4月8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
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
“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二)B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
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16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8日
生效。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于2013年7月10日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代码为162715。
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5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
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转型为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运作方式、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
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于2014年8月18日生效,自该日
起,《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广发聚源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广发聚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变更登记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
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3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
可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2715,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344,C类基金份
额基金代码:162716;场内简称:广发聚源LOF)。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
市交易,也不支持跨系统转托管。
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4年8月18日开始停牌。2014年8月20日,经基金管理人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复牌。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六、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
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
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①场外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为零。
②场外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40%
500万元≤M<1200万元 0.20%
M≥1200万元 12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持有期限不超过7天(不含)的为1.50%,持有期
限7天及以上的为0.10%。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
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系统
确认份额的顺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
①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天 1.50%
7天≤M<30天 0.50%
30天≤M<90天 0.10%
M≥90天 0.00%
②场外B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天 1.50%
M≥7天 0.00%
③场外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天 1.50%
7天≤M<30天 1.00%
30天≤M<90天 0.50%
M≥90天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场内、场外A类基金份额
以及B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少于30天的C类基金份额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或等于30天而少于90天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
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例1: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0500=9,49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95.32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
例2:如果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0%,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0%)=10,000.00元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退款金额
为0.85元。
例3: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假设
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85.8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对应申购费率
为0.40%,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85.87份B类基金份
额。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假设申购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B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00%,
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B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45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支付或
者延期支付。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
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C类基金份额,以及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
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相互转换。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0.80%,且
随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转换费率
N<1年 0.80%
N≥1年 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集合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
增发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
的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今后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利率互换、利率期货等固定收益类金融衍
生工具或其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
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进行深入的宏观经济研究、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精选债券
组合,并通过对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有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债等,也
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
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
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
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
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先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应用骑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当收益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
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
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
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
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
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
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
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
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
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
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具有较强
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572,511,457.72 99.97
其中:债券 4,572,511,457.72 99.9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0,492.63 0.02
7 其他资产 700,908.07 0.02
8 合计 4,574,102,858.42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17,018,511.47 4.7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50,057,830.12 86.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74,323,572.24 41.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6,454,473.77 4.31
9 其他 208,980,642.36 4.58
10 合计 4,572,511,457.72 100.27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28050 22光大银行 2,200,000 222,937,925.68 4.89
2 112404005 24中国银行CD005 2,000,000 196,454,473.77 4.31
3 2228015 22浦发银行03 1,900,000 191,346,886.58 4.20
4 2228020 22兴业银行02 1,600,000 161,306,844.93 3.54
5 092118004 21农发清发04 1,500,000 158,356,188.52 3.47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
派出机构(含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8,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2,908.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0,908.07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广发聚源债券A(LOF):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12.31 5.70% 0.17% 7.48% 0.15% -1.78% 0.02%
2015.01.01-2015.12.31 11.70% 0.11% 4.51% 0.12% 7.19% -0.01%
2016.01.01-2016.12.31 1.01% 0.09% -1.80% 0.13% 2.81% -0.04%
2017.01.01-2017.12.31 2.53% 0.05% -4.26% 0.09% 6.79% -0.04%
2018.01.01-2018.12.31 5.61% 0.05% 6.17% 0.11% -0.56% -0.06%
2019.01.01-2019.12.31 3.92% 0.04% 1.10% 0.09% 2.82% -0.05%
2020.01.01-2020.12.31 2.11% 0.07% -0.16% 0.15% 2.27% -0.08%
2021.01.01-2021.12.31 3.77% 0.06% 2.28% 0.08% 1.49% -0.02%
2022.01.01-2022.12.31 3.68% 0.07% 0.19% 0.09% 3.49% -0.02%
2023.01.01-2023.12.31 3.86% 0.06% 1.66% 0.06% 2.20% 0.00%
2024.01.01-2024.03.31 1.62% 0.07% 1.25% 0.10% 0.37%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4.68% 0.09% 11.84% 0.11% 32.84% -0.02%
(2)广发聚源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12.31 5.39% 0.17% 7.48% 0.15% -2.09% 0.02%
2015.01.01-2015.12.31 11.15% 0.11% 4.51% 0.12% 6.64% -0.01%
2016.01.01-2016.12.31 0.56% 0.09% -1.80% 0.13% 2.36% -0.04%
2017.01.01-2017.12.31 1.98% 0.05% -4.26% 0.09% 6.24% -0.04%
2018.01.01-2018.12.31 5.13% 0.05% 6.17% 0.11% -1.04% -0.06%
2019.01.01-2019.12.31 3.49% 0.05% 1.10% 0.09% 2.39% -0.04%
2020.01.01-2020.12.31 1.66% 0.07% -0.16% 0.15% 1.82% -0.08%
2021.01.01-2021.12.31 3.62% 0.05% 2.28% 0.08% 1.34% -0.03%
2022.01.01-2022.12.31 3.26% 0.07% 0.19% 0.09% 3.07% -0.02%
2023.01.01-2023.12.31 3.37% 0.06% 1.66% 0.06% 1.71% 0.00%
2024.01.01-2024.03.31 1.56% 0.07% 1.25% 0.10% 0.31%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8.52% 0.09% 11.84% 0.11% 26.68% -0.02%
(3)广发聚源债券(LOF)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9.06-2023.12.31 1.06% 0.06% 0.44% 0.06% 0.62% 0.00%
2024.01.01-2024.03.31 1.71% 0.07% 1.25% 0.10% 0.46%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79% 0.06% 1.69% 0.08% 1.10%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5月8日至2024年3月31日)
(1)广发聚源债券A(LOF):
(2)广发聚源债券C::
(3)广发聚源债券(LOF)B: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月费;
9、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正常情况下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
的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
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
风险;(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
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
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
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2)上市交易的风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场内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
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其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
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
人对于中国市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与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层;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集
合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和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
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
来的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
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
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
行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6-05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5-14
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2024-04-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2-18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23-12-14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2-04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个人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2-0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 2023-10-25
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B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9-04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B类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09-04
关于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B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9-0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