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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17:00止,会议计票日为2025年2月24日,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898,960.16份,占权益登记日(2025年1月23日)基金总份额10,776,163.08份的73.3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898,960.1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一般决议的通过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2月2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2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即2025年2月24日起5日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5日
公证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591号
申请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委托代理人:程昕,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1月22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1月23日、1月24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5年2月24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李雨奇的监督下,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程昕、卢笛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2月21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7,898,960.16份,占2025年1月23日权益登记日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776,163.08份的73.3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898,960.1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5年2月24日